
【計】 special entity
especially; special; spy; unusual; very
【化】 tex
found; if; set up; suppose; work out
institution; organization; framework; house; machine; mechanism; organ; outfit
setup; wheel
【化】 mechanism
【醫】 institution; mechanism; organization
特設機構(Ad Hoc Institution)指為完成特定任務或應對臨時需求而專門設立的臨時性組織架構。該術語常見于法律文本與國際協議中,其核心特征包含三點:目标導向性、時限明确性、職能單一性。例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第17條明确賦予特設仲裁庭獨立裁決權,中國《民法典》第96條則規定臨時機構在完成登記後可取得特别法人資格。
在金融實務領域,特殊目的實體(Special Purpose Entity, SPE)作為特設機構的分支概念,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 10)的定義,需滿足資産隔離和風險獨立兩項要件。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2023年監管指引強調,此類機構必須設置獨立托管賬戶并實施防火牆機制。
該術語的英譯存在語境差異:在法律文書中多譯為"ad hoc tribunal",金融領域則通用"special-purpose vehicle"(SPV)。世界銀行2024年發展報告指出,全球76%的基礎設施PPP項目采用SPV架構實現風險隔離。
“特設機構”是政府為管理特定領域或履行特殊職能而設立的專門機構,其核心特征在于職能的特殊性和機構性質的獨特性。以下從定義、由來、職能等角度詳細解釋:
特設機構既不同于一般行政部門(如教育局、財政局),也不同于普通企事業單位。它通常針對某一類特殊事項設立,例如國有資産監管。以國務院和地方政府的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資委)為例,其職能專一性(僅監管國有企業)、管理對象特定性(不面向社會公共事務)決定了它的“特設”屬性。
特設機構的核心任務是專業化管理特殊領域。例如國資委的職能包括:
目前“特設機構”的定位存在一定争議,例如國資委是否應回歸常規行政部門。但隨着國企改革深化,其職能仍在動态調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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