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ˈwaɪətæpɪŋ/ 美:/'ˈwaɪərtæpɪŋ/
n. 竊聽;竊聽器
adj. 搭線竊聽的
Chaney, who was expected to appear in a Florida courtroom later Wednesday, was charged with 26 counts of identity theft, unauthorized access to a protected computer and wiretapping.
預計下周三出現在審判庭上的錢尼,面臨着26項身份盜竊及未授權登錄和監聽一個受保護的計算機的指控。
The so-called network recording box refers to a network through a remote computer to the provision of recording the location of the box and recording wiretapping functional network equipment.
所謂網絡錄音盒是指一種可以通過網絡向遠程的計算機提供錄音盒所在位置的監聽以及錄音功能的網絡設備。
n.|dictagraph/detectaphone;竊聽;竊聽器
wiretapping(竊聽)是指未經授權或秘密地通過技術手段截取、監聽或記錄他人通過電話、互聯網或其他電子通信設備進行的私人對話或傳輸的信息的行為。其核心在于對通信内容的秘密獲取,通常涉及法律與隱私權的沖突。
法律定義與技術原理
根據美國司法部(U.S. Department of Justice)的定義,竊聽需通過電子、機械或其他設備“截獲有線、口頭或電子通信内容”。技術手段包括在電話線路上安裝物理竊聽器、入侵網絡通信協議(如VoIP)或植入監控軟件。美國聯邦調查局(FBI)指出,現代竊聽已擴展至無線通信(如手機信號)和互聯網數據傳輸的攔截。
合法性與非法性的界限
美國《1968年綜合犯罪控制與街道安全法》(Title III)規定,執法機構實施竊聽必須獲得法院授權令,并證明存在“合理依據”(probable cause)。非法竊聽則違反《聯邦竊聽法》(Federal Wiretap Act),構成重罪。歐洲人權法院(ECHR)在判例中強調,未經同意的竊聽侵犯《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保護的隱私權。
典型案例與影響
美國最高法院在Katz v. United States (1967) 案中确立,竊聽屬于《憲法第四修正案》禁止的“不合理搜查”,推動立法規範執法行為。國際層面,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将任意或非法竊聽視為對隱私權的侵犯。
(注:因鍊接有效性無法實時驗證,此處僅标注來源機構。實際引用時建議替換為對應官網最新政策文檔或判例頁面。)
“Wiretapping”是一個與通信監聽相關的術語,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技術背景
傳統上通過物理搭接電話線實現,現代可能擴展至電子監聽(如網絡通信監控)。
法律與倫理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款或技術原理,可參考高權威性來源(如-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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