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trɪbjʊnɪt/ 美:/'ˈtrɪbjunɪt; ˈtrɪbjuˌneɪt/
n. 護民官的任期(或職位、地位)
A wisely tempered tribunate is the strongest buttress of a good constitution.
一個明智的護民官能夠成為好的政體最強有力的支撐。
Tribunate(護民官制度)是古羅馬共和國時期的重要政治職位,源于拉丁語“tribunus plebis”,意為“平民的代言人”。該職位設立于公元前494年,旨在保護平民階層(plebeians)免受貴族(patricians)的壓迫,是羅馬共和制權力制衡體系的核心組成部分。
權力基礎
護民官擁有否決權(intercessio),可單方面否決元老院、執政官或其他官員的決議。這一權力源自《神聖約法》(Lex Sacrata),确保護民官人身不可侵犯。
平民權益保障
護民官通過立法推動社會改革,例如《李錫尼法》(公元前367年)打破貴族對執政官職位的壟斷。他們還可召開平民會議(Plebeian Council)并通過決議(plebiscita),後期這些決議對全體公民具法律效力。
任期與人數
最初設2名護民官,後增至10名。任期1年,連任被禁止以防止權力集中。任職者需出身平民階層,就職時需宣誓維護平民利益。
隨着羅馬帝國建立,護民官權力逐漸被皇帝吸收。奧古斯都将護民官特權(tribunicia potestas)納入皇權,使其成為象征性職位,但該制度對現代代議制民主中的民權保障思想産生深遠影響。
參考來源
"Tribunate" 是一個曆史政治術語,具體含義如下:
如需更深入的曆史案例或語言學分析,可參考古羅馬政治制度相關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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