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法律規則;依法治國
Badly written legislation is the neg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and of democracy.
書寫不規範的法律條文有悖于法治和民主。
I am confident that we can restore peace, stability, and respect for the rule of law.
我堅信我們能夠恢複和平、穩定和對法治的尊重。
Democracy is predicated upon the rule of law.
民主是以法制為基礎的。
He has shown himself to be a renegade without respect for the rule of law.
他已經表現出自己是個毫不尊重法規的叛逆者。
The rule of law is important here.
在這裡,法律是非常重要的。
法治(Rule of Law)是現代社會治理的核心原則,指法律在國家和社會治理中具有最高權威,所有個體、機構及政府行為均需受法律約束并平等適用。其核心内涵包含以下層面:
法律至上性
法律是最高準則,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淩駕于法律之上。政府權力必須通過法定程式行使,避免專斷行為。例如,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标16》強調法治是和平社會的基礎。
法律明确性與可預見性
法律需公開透明、條款清晰,使公民能預知行為的法律後果。世界銀行研究指出,法律确定性可提升經濟投資信心。
平等適用與程式正義
法律執行需一視同仁,并通過獨立司法保障權利。國際法學家委員會(ICJ)定義法治包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獨立審判制度”。
人權保障機制
法治通過限制公權力濫用,保護公民基本權利。歐洲人權法院判例中,超60%的案件援引法治原則作為裁判依據。
該概念最早可追溯至亞裡士多德《政治學》中“法律統治優于人治”的論述,現代發展則體現在1215年英國《大憲章》、1959年《德裡法治宣言》等裡程碑文件中。
“Rule of law”(法治)是一個核心法律與政治概念,指社會通過預先确立的法律規則而非個人意志或專斷權力來治理,其核心是法律高于一切,包括政府與個人。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原則
與“Rule by law”(法制)的區别
曆史與理論基礎
古希臘哲學家亞裡士多德提出“法治優于人治”,認為法律是理性而非激情的産物。現代法治理論則由學者如戴西(A.V. Dicey)在19世紀系統闡述,強調法律平等和司法審查。
實踐意義
國際應用案例
簡言之,“rule of law”是現代社會公正與秩序的基石,強調法律對權力的約束與公民權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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