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乙(對訴訟中不知名的當事人稱呼)
John Doe was appointed postmaster vice Richard Roe retired.
約翰·多伊被任命為*********長,取代退休的理查德…
"Richard Roe"(理查德·羅)是英美普通法體系中一個傳統的虛構姓名,與更廣為人知的"John Doe"(約翰·多伊)類似,主要用于法律訴訟程式中指代身份不明或需要保密的當事人,特别是當訴訟涉及多方且需要區分不同角色時。
其核心含義和用途如下:
指代未知或匿名的當事人:當訴訟中一方(通常是被告)的身份未知或無法确定時,法院允許使用"Richard Roe"作為占位名稱提起訴訟。這确保了訴訟程式可以啟動和推進,而不會因為無法立即确認被告的法定姓名而受阻。例如,在收回不動産的訴訟中,如果實際侵占土地的人身份不明,可能會使用"John Doe and Richard Roe"作為被告的稱謂。
區分訴訟中的不同角色:在涉及多個虛構當事人的案件中,"John Doe"通常指代主要的未知被告,而"Richard Roe"則常用于指代一個次要的、輔助性的未知被告,或者指代一個假設的、與主要被告有特定關系(如租戶)的當事人。這種區分有助于在訴狀和法律文件中清晰地構建案情和各方關系。例如,原告可能聲稱"John Doe"非法占有了土地,而"Richard Roe"是"John Doe"的租戶。
法律拟制工具:作為法律拟制的一部分,這些名字為法院提供了一種處理涉及不确定身份當事人的案件的機制。它們代表了法律程式中對形式要求與實際困難(如無法立即查明被告)之間的一種平衡。一旦當事人的真實身份被查明,訴狀通常會進行修改,将虛構的名字替換為真實姓名。
曆史沿革:使用"John Doe"和"Richard Roe"作為訴訟當事人的慣例可以追溯到幾個世紀前的英格蘭普通法。雖然現代法律實踐(尤其是在美國)更傾向于直接使用"John Doe"指代所有未知被告(可能用編號區分,如John Doe 1, John Doe 2),或者使用其他描述性術語(如"Unknown Defendants"),但"Richard Roe"作為其傳統搭檔,在法律曆史和特定語境中仍然被知曉和使用。
總結來說: "Richard Roe"是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含義的虛構姓名,主要用于英美法系古老的訴訟形式中,作為"John Doe"的輔助或對應角色,指代身份不明或次要的被告方當事人。它是普通法傳統中用于處理當事人身份不确定情況的一種法律拟制工具。
參考來源:
關于“Richard Roe”的含義,需結合法律術語和影視領域兩方面解釋:
基本定義
Richard Roe 是英美法律體系中用于指代“不知名被告”的虛構名稱。通常與“John Doe”(不知名原告)配對使用,源于英國愛德華三世時期,旨在簡化不動産訴訟程式。
實際應用
當案件當事人身份不明或需匿名時,法官會使用此類占位名稱。例如:“Richard Roe被指控破壞他人財産,但因身份未明,案件需進一步調查。”
若需了解法律案例或影視作品詳情,可參考上述标注的網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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