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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eror是什麼意思,offeror的意思翻譯、用法、同義詞、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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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詞典

  • n. 要約人;報價人;發盤人

  • 例句

  • The person ****** the statement is called the offeror.

    作出這種聲明的人被稱為要約人。

  • The shareholdings of the offeror in the offeree company;

    要約人在受要約公司的持股量;

  • The acceptance need not be communicated to the offeror personally.

    承諾并不需要送達到要約人本人。

  • An offeror may withdraw an offer at any time before it has been accepted.

    在要約被受要約人接受以前,要約人可以隨時撤回要約。

  • Offeror, a single Shareholder, offers sale of all or part of his Shares.

    要約人,一個股東提出出售他的全部或一些股份。

  • 專業解析

    在法律和商業領域,"offeror"(要約人)指主動向特定對象(受要約人)發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要約(offer)的一方。其核心特征和法律責任如下:


    一、核心定義與法律特征

    1. 主動發起方

      offeror是契約關系中的發起者,通過明确的意思表示(如書面合同、報價單、投标文件)提出交易條件。例如,房屋賣家向買家出具書面購房要約,此時賣家即為offeror。

    2. 要約的約束力

      根據《民法典》第472條,有效要約需包含「成立合同的明确意圖」及「具體條款」。一旦受要約人(offeree)在有效期内完全接受(acceptance),合同即成立,offeror不得單方面撤銷。

    3. 撤銷與失效規則

      • 撤銷權限制: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後,原則上可撤回(需在承諾前通知),但若注明不可撤銷(如投标文件)或受要約人有合理信賴(如預付定金),則不得撤銷。
      • 自動失效:要約被拒絕、有效期屆滿或offeror依法撤銷時失效(《民法典》第478條)。

    二、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三、法律責任與風險

    若受要約人依要約做出合理準備(如為履約支出費用),offeror無故撤銷可能導緻締約過失責任,需賠償信賴利益損失(《民法典》第500條)。實務中常見于招标違約糾紛,投标人因offeror撤銷中标通知而索賠。


    四、實例說明

    場景:甲公司向乙公司發送采購訂單,列明貨物型號、價格及交貨期。

    分析:甲公司為offeror,乙公司若在期限内回函确認,合同即成立。若甲在乙确認前取消訂單,需證明撤回通知先于或同時到達乙公司,否則需承擔違約責任。


    權威參考來源

    1. 中國《民法典》合同編:第472-478條(全國人大數據庫
    2.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3條(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3. 英國合同法經典案例 Hyde v. Wrench (1840):反要約對原offeror的約束力(英國司法判例庫
    4. 美國《統一商法典》§2-205:不可撤銷要約的認定(康奈爾法學院法律信息庫

    網絡擴展資料

    “Offeror”是一個法律和商業術語,指在合同或交易中主動提出要約的一方。以下是詳細解釋:

    1. 核心定義
      Offeror(要約人)是向另一方(稱為offeree,受要約人)提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條件或提議的主體。這種提議可以是購買商品、提供服務、雇傭關系等。例如,在求職場景中,發放錄用通知的公司即為offeror。

    2. 法律語境中的關鍵點

      • 要約(offer)必須包含明确條款(如價格、數量等),且表明接受即形成合同的意圖。
      • 要約在被接受前可撤回(除非以書面形式且存在對價支持)。
      • 若受要約人提出新條件,則構成反要約(counteroffer),此時原offeror身份可能互換。
    3. 常見應用場景

      • 商品買賣:商家标價展示商品的行為構成要約,商家為offeror。
      • 勞動合同:企業發放錄用通知書時作為offeror。
      • 保險合約:保險公司提供保單條款時為offeror。
    4. 相關術語辨析

      • Offeree:接受要約方,有權選擇接受、拒絕或修改要約。
      • Invitation to treat:與要約的區别在于後者無即時約束力,如商店櫥窗展示僅為邀請協商。
    5. 發音與詞源
      發音:/ˈɒfərɔːr/(英式),/ˈɑːfərɔːr/(美式)。詞源來自拉丁語“offerre”(提供)+ 後綴“-or”表示主動方。

    注意事項:要約的生效需滿足明确性、傳播到達受要約人等條件,不同司法管轄區的具體規則可能略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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