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cupied territories是什麼意思,occupied territories的意思翻譯、用法、同義詞、例句
常用詞典
被占領土
例句
The Gaza disengagement in 2005 broke a taboo on removing Israeli settlements from the occupied territories.
在2005年,加沙的失業人員犯了大忌,将以色列的殖民地從被控制的地區解放出來。
Both sides refused to give any ground on the contentious issue of Israeli settlement building in the occupied territories.
在有争議的以色列定居點建設問題上,雙方均拒絕做出讓步。
Israel and the pa, for example, long ago signed a road map that included a demand for Israel to stop expanding its settlements in the occupied territories.
例如,很久之前,以色列與巴民族權力機構籤訂了一個“路線圖”,其中包括了以色列必須停止擴大它在所占領土的定居區這項要求。
In particular, he mentioned a need to give back all or nearly all of the occupied territories and to let the Palestinians have their capital in Jerusalem, on its east side.
值得一提的是,他提到必須向巴勒斯坦歸還全部或接近全部被占領土,并讓巴勒斯坦在耶路撒冷東部建立首都。
None but a select few from the occupied territories can visit Israel, and Palestinians who live in Israel are finding it increasingly difficult to visit the territories.
除了少數被占領區中經過檢查的巴勒斯坦人外,沒有誰能進入以色列; 而生活在以色列的巴勒斯坦人也發現,要進入被占領區越來越困難。
專業解析
"occupied territories"(被占領土)是一個在國際法和國際關系中具有特定含義的術語,指一個國家或政治實體通過軍事力量或其他強制手段實際控制并行使行政管轄權的、主權存在争議或不被國際社會廣泛承認屬于該占領國的領土區域。其核心特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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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控制與主權争議:
被占領土的核心特征在于占領國通過軍事存在實現了對該地區的實際控制,但國際社會普遍認為該領土的主權應歸屬于另一個國家或政治實體(如原主權國或尋求獨立的民族),或認為其最終地位尚未通過合法途徑确定。占領國的控制行為缺乏國際法上的合法性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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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國際法原則:
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習慣法,通過武力獲取領土是非法的。現代國際法禁止侵略戰争和通過武力兼并領土。因此,占領國對被占領土的控制本身就被視為違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則和國家領土完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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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國際人道法(武裝沖突法):
一旦領土被認定為處于軍事占領狀态,占領國即受到國際人道法(特别是1949年《日内瓦第四公約》及其1977年《第一附加議定書》)的嚴格約束。這些法律規定了占領國的義務,包括:
- 維持公共秩序和安全。
- 尊重被占領土居民的生命、尊嚴、家庭權利等基本人權。
- 不得強制遷移或驅逐當地居民。
- 不得将其本國平民移入被占領土(禁止建立定居點)。
- 不得永久改變被占領土的性質或地位(除非為軍事需要或居民福利絕對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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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性質:
國際法視軍事占領為一種臨時狀态。占領國無權單方面改變被占領土的法律地位或主權歸屬。最終地位的解決應通過和平談判和國際法框架(如聯合國相關決議)來實現。
現實案例:
- 巴勒斯坦被占領土:國際社會廣泛認為,自1967年六日戰争後,以色列占領的約旦河西岸(包括東耶路撒冷)和加沙地帶(盡管以色列于2005年撤出駐軍和定居點,但聯合國仍普遍視其為被占領土)屬于被占領土。聯合國安理會多次通過決議(如第242號、第338號、第2334號等)确認以色列占領的非法性,要求其撤出,并譴責在被占領土上建立定居點的行為。
- 克裡米亞:2014年俄羅斯吞并克裡米亞半島後,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第68/262號)确認烏克蘭在其國際公認邊界内的領土完整,不承認克裡米亞公投的合法性,并呼籲各國不承認對克裡米亞現狀的任何改變。絕大多數聯合國成員國不承認俄羅斯對克裡米亞的主權,認為其處于俄羅斯的軍事占領之下。
國際社會立場:
聯合國大會、安理會、國際法院等機構多次重申被占領土的法律地位,強調占領的非法性和臨時性,要求占領國遵守國際法義務,并呼籲通過和平談判解決沖突。國際社會普遍不承認通過武力占領獲取領土的合法性。
來源參考:
- 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關于國家責任的條款草案(涉及禁止使用武力) - https://legal.un.org/ilc/texts/instruments/english/commentaries/9_6_2001.pdf
- 《聯合國憲章》:第二條(原則) - https://www.un.org/en/about-us/un-charter/full-text
-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1949年日内瓦第四公約(關于戰時保護平民) - https://ihl-databases.icrc.org/applic/ihl/ihl.nsf/Treaty.xsp?documentId=AE2D398352C5B028C12563CD002D6B5C&action=openDocument
- 海牙章程(1907):關于陸戰法規和習慣的章程(第42-56條涉及占領) - https://ihl-databases.icrc.org/applic/ihl/ihl.nsf/Article.xsp?action=openDocument&documentId=68F12B881B4CA762C12563CD00516768
- 聯合國安理會決議:例如第242號決議 - https://undocs.org/S/RES/242(1967), 第2334號決議 - https://undocs.org/S/RES/2334(2016)
- 聯合國大會決議:第68/262號決議(烏克蘭領土完整) - https://undocs.org/A/RES/68/262
- 國際法院咨詢意見:例如關于在被占領巴勒斯坦領土修建隔離牆的法律後果的咨詢意見 - https://www.icj-cij.org/public/files/case-related/131/131-20040709-ADV-01-00-EN.pdf
網絡擴展資料
"Occupied territories"(被占領土)是國際政治和法律中常見的術語,指在戰争或沖突中被某一國家或勢力占領的他國領土。以下是綜合解釋:
基本定義
- 核心含義:指通過軍事手段或其他強制方式占領并實際控制的他國領土,通常未經國際社會普遍承認。
- 法律争議性:這類領土的主權歸屬存在争議,占領行為可能違反國際法(如《聯合國憲章》禁止武力奪取領土的原則)。
典型應用場景
- 中東語境:常指1967年第三次中東戰争(六日戰争)後,以色列占領的巴勒斯坦地區,包括:
- 約旦河西岸(West Bank)
- 加沙地帶(Gaza Strip)
- 東耶路撒冷(East Jerusalem)。
- 其他案例:曆史上如伊拉克占領科威特(1990-1991)、俄羅斯占領克裡米亞(2014年至今)等。
詞彙構成
- occupied:動詞"occupy"的過去分詞,表示“被占領的”或“被占用的”,強調軍事或強制控制狀态。
- territories:複數形式,指具有明确邊界的土地或區域,可能涉及主權歸屬。
延伸意義
- 人口與政治影響:被占領土常伴隨人口遷移、定居點建設等複雜問題(如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領土建設猶太人定居點)。
- 國際法地位:聯合國多次通過決議要求以色列撤出被占領土,但執行情況受現實政治制約。
例句參考
- "They were denied passage through the occupied territory."(他們被禁止穿越占領區)。
- "Israel's settlement of immigrants in the occupied territories caused international disputes."(以色列在被占領土安置移民引發國際争議)。
該詞具有強烈的政治和法律敏感性,使用時需結合具體曆史背景和國際法框架。在中東問題中,它已成為描述巴以沖突的核心術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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