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n grata是什麼意思,non grata的意思翻譯、用法、同義詞、例句
non grata英标
英:/'nɔn'ɡrætə, -'ɡrɑ:-/
常用詞典
(拉)不受歡迎的
例句
The government has declared the French ambassador persona non grata and ordered him to leave the country.
該政府已經宣布法國大使為不受歡迎的人,勒令其離境。
I felt I was persona non grata.
我覺得我是個不受歡迎的人。
We decided to declare them personae non grata.
我們決定宣布他們為不受歡迎的人。
I fear I am persona non grata at the smiths 'now.
我恐怕現在是史密斯一家的不受歡迎的人。
He was declared persona non grata and thrown out of the country.
他被這個國家宣布為不受歡迎的人并被驅逐出境。
專業解析
Non Grata(常以拉丁短語 persona non grata 形式出現)是一個國際法和外交領域的正式術語,核心含義指“不受歡迎的人”。具體指被一國政府宣布為在該國不受歡迎或不被接受的外國外交官或其他人員,通常要求其離境。
其詳細含義與要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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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定義與法律地位:
- Persona non grata(複數形式:personae non gratae)直譯為“不受歡迎的人”。當一國政府對外國使館的某位外交官(或其他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人員)作出此宣告時,意味着該政府不再承認此人在本國的外交官身份或拒絕接受其繼續留在本國。
- 被宣布為 persona non grata 後,派遣國通常需召回該人員。若派遣國未在合理期限内召回,接收國有權拒絕承認其外交身份,并可驅逐出境。這是國家主權原則的體現,接收國無需解釋具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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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 該術語及其處理程式主要受國際公約規範,特别是《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1961年)。公約第9條明确規定:
接受國得隨時不具解釋通知派遣國宣告使館館長或使館任何外交職員為不受歡迎人員或使館任何其他職員為不能接受。遇此情形,派遣國應斟酌情況召回該員或終止其在使館中之職務。任何人員得于其到達接受國國境前,被宣告為不受歡迎或不能接受。
- 此條款确立了接收國單方面宣告的權利及派遣國相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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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使用場景與原因:
- 外交争端:常用于回應對方國家的不友好行為,如間諜活動、幹涉内政、從事與身份不符的活動等。
- 政治抗議:表達對派遣國政策或行為的不滿。
- 國家安全:當某外交官的行為被認定威脅接收國安全時。
- 象征性措施:有時也作為表達立場或降低外交層級的象征性舉措。
- 雖然接收國通常不解釋具體原因(依據公約權利),但實際宣告時往往會說明背景或理由。
權威參考來源:
網絡擴展資料
“non grata”是拉丁語短語,主要用于正式或外交語境中,以下是詳細解釋:
1.基本含義
- 詞義:直譯為“不受歡迎的”(),通常作為形容詞短語使用,描述某人或某事物不被接受或認可的狀态。
- 常見搭配:常與“persona”連用為“persona non grata”,特指“不受歡迎的人”,尤其在外交領域表示“被驅逐或拒絕接納的外交官”()。
2.使用場景
- 外交術語:例如某國宣布他國外交官為“persona non grata”,即要求其離境()。
- 日常引申:可比喻某人因行為失當而“被排斥”,如例句:“The celebrity became persona non grata after the scandal.”()。
3.發音與語法
- 音标:英式發音為 [nɔnˈɡreitə],美式發音為 [noʊn ˈɡrɑːtə]()。
- 語法特點:單獨使用“non grata”時需注意語境,如“She felt non grata at the party.”(她在聚會上感到不受歡迎)。
4.注意事項
- 正式用語:多用于官方聲明、法律文件或新聞報道,日常口語中較少使用。
- 性别形式:拉丁語中“grata”為陰性形式,若描述男性需用“gratus”(如“persona non gratus”),但現代英語中通常統一為“non grata”。
5.反義表達
- 對應短語為“persona grata”,表示“受歡迎的人”,例如:“The ambassador was declared persona grata.”()。
如需進一步了解外交案例或詞源演變,可參考權威詞典或國際關系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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