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st favored nation是什麼意思,most favored nation的意思翻譯、用法、同義詞、例句
常用詞典
最惠國待遇
例句
WTO establishes some principles as the 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 national treatment, transparency, etc.
WTO确立了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透明度等原則。
This will help both China and New Zealand companies conduct business in each other countries to enjoy 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relating to services.
這将有助于中新兩國公司在彼此的國家從事商業活動時間享受服務領域的最惠國待遇。
There are two forms of most - favored - nation treatment: conditional and unconditional.
最惠國待遇有兩種形式: 有條件的和無條件的。
Most-Favored Nation Treatment(MFN), the pillar of international trade, was limited by American domestic laws when it was given between China and U. S. A.
最惠國待遇是國際貿易的柱石。 中美互給最惠國待遇卻受到美國國内法的限制。
Our company will import amylum made in UK. Is it dutiable under the most –favored –nation rates or the ordinary tax rate?
您好!進口原産地為英國的改性澱粉適用最惠國稅率征收關稅。
同義詞
|most favoured nation treatment;最惠國待遇
專業解析
最惠國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簡稱MFN)是國際貿易協定中的核心原則,指一個締約國給予另一締約國的貿易優惠(如關稅減讓),必須立即、無條件地給予所有其他締約國。其核心在于非歧視性,确保所有貿易夥伴在同等條件下獲得相同的優惠待遇。
核心含義與特點:
- 非歧視性原則:MFN要求締約方在關稅、規費、貿易規則等方面,不得在貿易夥伴之間實施歧視。若A國給予B國某項産品5%的關稅優惠,則A國必須将同樣的5%優惠給予所有其他享有MFN地位的貿易夥伴。這避免了複雜的雙邊優惠網絡,促進多邊貿易體系的穩定和可預測性。
- 自動性與無條件性:優惠的給予是自動的,不要求受益國提供額外補償或滿足特定條件。一旦授予某一國MFN待遇,該待遇即自動延伸至所有其他享有MFN地位的國家。
- WTO的基石:MFN是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 1947)第1條和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核心原則之一。WTO成員普遍相互給予MFN待遇,構成了全球多邊貿易體系的基礎,極大地降低了全球平均關稅水平,促進了貿易自由化。
- 適用範圍:主要適用于貨物貿易的關稅和其他稅費,也延伸至服務貿易(《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第2條)和與貿易相關的知識産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定》TRIPS第4條)等領域。
- 例外情形:盡管是基本原則,MFN也存在特定例外,允許在符合嚴格條件下實施差别待遇:
- 區域貿易協定:如自由貿易區(FTA)、關稅同盟(Customs Union)内部成員間可提供更優惠的待遇,而不必給予區外成員(需滿足GATT第24條)。
- 普惠制: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的單向、非互惠的優惠關稅待遇(GATT授權條款)。
- 國家安全例外:基于國家安全理由可采取限制措施(GATT第21條)。
- 特定曆史安排:如某些殖民地時期的優惠安排(通常有時限)。
權威性參考來源:
- 世界貿易組織(WTO)官方解釋:WTO官方網站對最惠國待遇原則有詳細闡述,将其定義為“WTO貿易體系的基石”,強調其非歧視性核心。來源:WTO官網 - Principles of the trading system (MFN部分)。
-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1994》(GATT 1994)第一條:這是MFN原則最根本的法律依據,明确規定了對進口産品在關稅和費用方面的最惠國待遇義務。來源:GATT 1994 Article I - General 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
- 國際貿易法權威著作:如傑克遜(John H. Jackson)的《世界貿易與GATT/WTO法》等經典教材,對MFN原則的曆史、法律内涵、適用及例外有深入分析。來源:Jackson, J. H. (1997).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 Law and Policy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 中國商務部條約法律司:中國作為WTO成員,其官方機構對WTO規則,包括最惠國待遇原則,有權威解讀和應用說明。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條約法律司 - WTO規則解讀。
網絡擴展資料
最惠國待遇(Most Favored Nation,簡稱MFN)是國際貿易協定中的核心條款,指締約國一方在貿易、關稅等方面給予另一方的優惠待遇不低于其現在或将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待遇。以下是具體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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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與核心原則
- 最惠國待遇要求籤約國在關稅、進出口規則等領域,将給予第三國的最優惠條件自動延伸至對方。例如,若A國對B國降低某産品關稅,則A國需對享有MFN地位的C國同步降低該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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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質與適用範圍
- 該條款通常通過雙邊或多邊貿易協定确立,屬于國際法中的非歧視原則,旨在促進公平競争。其適用範圍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及知識産權保護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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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況
- 特殊情形下可豁免,如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如歐盟)内部的優惠、發展中國家間的特殊安排,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衛生的貿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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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國民待遇”的區别
- 最惠國待遇強調對外國籤約國的平等待遇,而國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則要求對外國商品/服務與本國同類商品/服務一視同仁。
示例:若中國與美國籤訂MFN條款,當美國對法國某商品征收5%關稅時,中國出口的同類商品也需按5%而非更高的稅率繳納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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