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實證主義
In the history of modern western legal thought, natural law and legal positivism are the great two schools.
自然法學和實證主義法學是近代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兩大流派。
Taking all this into consideration, it is safer to say that legal positivism is more comprehensive and reliable.
就此來說,法律實證主義的考慮可能更為周全、穩妥。
In Habermas's eyes, the legitimacy of legality of the legal positivism cancels the research into the rational basis of the law's legitimacy.
在哈貝馬斯看來,法律實證主義意義上的“合法律性的正當性”取消了對法律正當性之理性基礎的考量。
Legal positivism is an important legal school in western history of law, which plays a great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western legal thoughts.
法律實證主義是西方的重要法學流派,同時又是一個飽受誤解的學派。
Thomas Hobbes explained internal connections of sovereignty and positive law. Hence, sovereignty became the central concept in legal positivism.
霍布斯則在主權和實在法之間建立了内在關聯,從而為主權概念作為法實證主義理論中的核心概念奠定了基礎。
法律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是法哲學中的核心理論流派,主張法律的有效性源自社會事實而非道德評判。其核心觀點可概括為:法律的存在與内容取決于社會實踐中被承認的權威來源(如立法、司法判決或習慣),而非自然法所強調的道德原則。該理論由19世紀法學家約翰·奧斯丁奠基,他在《法理學的範圍》中提出“法律是主權者的命令”,強調法律體系與道德規範的分離。
現代法律實證主義的發展以H.L.A.哈特為代表,他在《法律的概念》中構建了“承認規則”理論,主張法律效力的最終标準來自于社會成員(尤其是司法機構)對規則的共同接受。這一觀點在20世紀引發廣泛讨論,如約瑟夫·拉茲提出的“排他性實證主義”強調法律主張具有排他性的權威,而朱爾斯·科爾曼的“包容性實證主義”則允許道德标準在特定條件下成為法律效力的依據。
根據劍橋大學法哲學研究中心的最新研究,當代法律實證主義更注重解釋法律體系如何通過制度性事實(如憲法制定程式)确立自身權威。牛津大學法學院公開課程指出,該理論至今仍是分析現代國家法治框架的基礎工具。
法律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是法學領域的重要理論,其核心觀點可歸納如下:
基本定義
法律實證主義認為,法律的有效性源于社會權威(如國家、立法機構)的制定和認可,而非其道德正當性或自然法原則。該理論主張将法律與道德、倫理分離,強調法律體系的自洽性。
核心觀點
與自然法理論的對立
法律實證主義明确反對自然法學派将法律與道德捆綁的觀點,認為“惡法亦法”(法律的存在與道德無關)。
代表學者與影響
如需進一步了解其曆史發展或現代争議,可參考法學理論專著或權威法律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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