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ˌɪnsəˈfɪʃənsi/ 美:/'ˌɪnsəˈfɪʃənsi/
複數 insufficiencies
GRE
n. 不足,不充分;機能不全;不適當
Property rights insufficiency is comparative.
産權缺失是相對的。
But in practice but also some problems and the insufficiency.
但是在實踐中卻也存在一些問題與不足。
The arterial pulse pressure in aortic insufficiency is widened.
主動脈瓣閉鎖不全時脈搏壓變寬。
Some patients to Gao Xuetang the harm understanding insufficiency.
有的患者對高血搪的危害認識不足。
Fear arises out of this inner insufficiency, poverty and emptiness.
恐懼來源于這種内在的不足,貧乏和空虛。
renal insufficiency
[醫]腎機能不全
cardiac insufficiency
心機能不全
respiratory insufficiency
呼吸功能不全;呼吸衰竭
chronic renal insufficiency
慢性腎功能不全
n.|shortage/short of/lack/scarcity;不足,不充分;機能不全;不適當
insufficiency(名詞)指某事物在數量、能力或質量上的不足或缺乏,無法滿足特定需求或達到預期标準。該詞強調“不充分”的狀态,常見于醫學、法律、生物學等領域。以下是詳細解釋:
指某物不足以完成其應有功能或滿足要求的狀态。例如:
醫學領域
指器官、組織或生理系統無法維持正常功能的狀态,需通過醫療幹預改善。
法律與經濟領域
指資源或條件無法滿足法定義務或合同條款。
“缺乏”強調“缺失”(如維生素缺乏),而“insufficiency”側重“雖有但不足”(如肝功能雖存在但效率低下)。
“失效”指完全喪失功能(如腎衰竭),而“insufficiency”表示部分功能保留但未達标準。
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NIH)将“腎上腺功能不全”定義為皮質醇分泌低于生理需求,需終身服藥(來源:NIH腎上腺功能不全指南)。
《布萊克法律詞典》指出,“合同履行不能”可因資源不足構成免責事由(來源:Westlaw法律數據庫)。
分類術語擴展:
“Insufficiency”是一個名詞,表示“不足、不充分”或“無法滿足需求”的狀态。其核心含義源于前綴“in-”(否定)與“sufficiency”(足夠)的組合,強調某事物在數量、質量或能力上的欠缺。以下是具體解析:
如需進一步了解該詞在專業場景(如法律、工程)中的用法,建議結合具體語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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