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 原告;起訴者
n.|plaintiff/claimant;原告;[法]起訴者
"indicter"(也拼寫為"indictor")是法律術語中表示"起訴者"的名詞,指代在法律程式中正式提出指控的個人或機構。該詞源自動詞"indict",源自中古英語的"enditen",意為正式控告。
在法律語境中,indicter特指具備法定起訴權的實體,常見于普通法系國家。例如在美國司法體系中,大陪審團(grand jury)是最典型的indicter,他們根據檢察官提供的證據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根據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7條,重罪指控必須通過大陪審團起訴書(indictment)發起。
與普通指控者(accuser)的區别在于,indicter必須符合三項要件:① 具有法定起訴資格;② 遵循正式司法程式;③ 提出的是經核實的書面指控。牛津法律詞典指出,該術語多用于嚴重刑事案件的正式起訴環節。
在當代法律實踐中,indicter可能包括:
indicter 是一個法律術語,主要用作名詞,以下是詳細解釋:
1. 基本定義
2. 發音與拼寫
3. 用法與語境
4. 相關詞彙擴展
該詞屬于專業法律詞彙,日常使用頻率較低,需注意與類似術語(如 prosecutor)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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