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身保護權;人身保護法
We have the Habeas Corpus Act and we respect it.
我們有人身保護法案,而且我們尊重它。
Trial by jury and the law of habeas corpus were practically suspended.
陪審團審訊和人身保護法實際上都已廢除。
Abraham Lincoln suspended habeas corpus (protection against unlawful imprisonment).
亞伯拉罕·林肯廢除了人身權利法(該法令反對非法監禁)。
I keep my right to sue out my habeas corpus at common law, if you still want to search my bag.
如果你堅持要搜查我的包,我将保留向法院申請獲得習慣法規定的人身保護權。
Paradoxically, it was the Habeas Corpus Act of 1679, an attempt to give statutory force to the common-law writ, which paved the way for its gradual erosion.
1679年籤署了人身保護法,作為賦予普通法令狀以法定效力的一次嘗試,矛盾的是,正是這項法令為人生保護令的逐漸腐蝕鋪平了道路。
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s)是普通法體系中的核心法律原則,源自拉丁語"你應提交身體"的直譯。該制度旨在防止非法拘禁,通過司法審查要求拘押方向法庭證明拘留的合法性。其法律意義主要體現在三方面:
程式正義保障
英國《1679年人身保護令法案》首次以成文法形式确立該制度,規定被拘押人有權要求法庭在限定期限内審查拘押合法性。這項制度後來成為英美法系保障人身自由的基礎,美國憲法第1條第9款明确規定"人身保護令之特權不得中止"(除叛亂或外敵入侵情形)。
現代法治功能
根據牛津大學法學院的研究,當代人身保護令程式平均能在14個工作日内完成司法審查,有效防止長期未決拘留。在反恐戰争期間,美國最高法院通過"布邁丁訴布什案"(2008)确認該令狀適用于關塔那摩監獄的囚犯。
國際人權标準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第4款吸納了該原則,要求"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剝奪自由者,有權申請法庭不拖延地裁決拘禁合法性"。歐洲人權法院2015年判決中引用該原則處理難民拘留案件。
habeas corpus(音标:/ˌheɪbiəs ˈkɔːrpəs/)是源自拉丁語的法律術語,直譯為“你應有身體”,是普通法系中保護公民免受非法拘禁的重要法律程式。以下為詳細解釋:
核心定義
指法院向拘留機構籤發的一種令狀(writ),要求将被拘留者帶至法庭審查拘留的合法性。其核心目的是防止政府濫用權力實施非法監禁,确保任何人在被剝奪自由前有權接受司法審查。
法律意義
主要類型
曆史淵源
該制度起源于12世紀英格蘭《大憲章》,1679年英國通過《人身保護法》将其法典化,成為現代司法審查制度的基石。
相關術語
擴展說明:若需了解具體國家的司法實踐或曆史案例,可通過權威法律數據庫(如Westlaw)查閱完整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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