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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isional application是什麼意思,divisional application的意思翻譯、用法、同義詞、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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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詞典

  • 分開申請,分案申請

  • 例句

  • In this paper, the application of systematic, divisional and economical principles is scussed.

    本文論述了系統、分工和經濟原理在圖書館的運用。

  • The divisional applications shall preserve the filing date of the initial application and the benefit of the right of priority, if any.

    分申請應保留原申請的申請日期并享有優先權(如有)。

  • Visa a application, Computer/laptop application, Issue Invitation letter, attendance report collection, business card print, organize divisional activities etc.

    簽證申請、電腦申請、開具邀請函、考勤報告收集、印制名片、組織部門活動等。

  • 專業解析

    "Divisional Application"(分案申請)是專利領域的一個專業術語,指基于一件已經提交的原始專利申請(通常稱為“母案申請”),在符合特定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主動或應審查員要求從中分離出一件或多件新的、獨立的專利申請的過程。其核心概念和特點如下:

    1. 法律基礎與目的:

      • 設立分案申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專利申請的單一性問題(即一件申請應當隻包含一項發明創造)。當審查員認為原始申請中包含多個相互獨立且具有區别特征的發明時,會要求申請人将其中一部分發明内容分出來,形成新的申請。
      • 這确保了每個專利最終隻保護一個單一的發明主題,符合專利審查的基本原則。該制度在各國專利法中均有體現,例如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42條對此有明确規定(來源:中國國家知識産權局 - 《專利法實施細則》)。
    2. 程式特征:

      • 依賴關系:分案申請直接源于母案申請,不能脫離母案獨立存在。它必須在母案申請處于“待審”狀态(通常指未結案,如未授權、未撤回、未駁回、未放棄)期間提出。
      • 内容限制:分案申請的内容不得超出母案申請原始提交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分案實質上是對母案中已公開但未被授權的發明内容進行重新組合或單獨申請。
      • 獨立審查:一旦分案申請被正式提交并被受理,它就成為一個獨立的專利申請,擁有自己的申請號,并獨立進入審查程式。其審查結果(授權或駁回)獨立于母案或其他分案。
    3. 應用場景:

      • 應對審查意見:最常見的情況是申請人收到審查員發出的關于缺乏單一性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後,為了克服此缺陷,選擇将不同的發明主題分成多個申請提交。
      • 主動策略:申請人也可以在母案授權前主動提出分案,例如出于市場策略考慮,希望将母案中的不同技術方案分别保護,或延長特定技術方案的審查周期。
      • 保留優先權:分案申請可以享有母案申請的申請日(優先權日),這對于判斷新穎性和創造性至關重要(來源:世界知識産權組織WIPO - 《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關于優先權的規定)。
    4. 法律效力:

      • 分案申請被授權後,其專利權是獨立的,與母案或其他分案的專利權互不影響。即使母案被撤回、駁回或放棄,隻要分案是在母案有效狀态期間提交的,分案申請本身的有效性通常不受影響(除非分案本身存在問題)。

    Divisional Application 是一種在專利審查過程中,為解決單一性問題或實現申請策略,從一件有效的母案申請中分離出新的、内容不超範圍的獨立申請的法律程式。它允許申請人在不喪失母案申請日權益的前提下,對發明創造進行更靈活的保護布局。

    網絡擴展資料

    根據多個權威來源的解釋,"divisional application"(分案申請)是專利法領域的專業術語,具體含義如下:

    一、基本定義 指從原始專利申請中分割出的新申請,其技術内容必須完全包含在原申請文件中。這種申請允許申請人在不超出原申請公開範圍的前提下,對原申請中的部分技術方案進行獨立保護。

    二、法律依據 根據美國專利法35 USC 121條款,當原始申請包含多個獨立且不同的發明時,專利局可要求申請人将其中部分發明分割成獨立申請。分案申請享有原申請的優先權日,但需獨立接受審查。

    三、核心特征

    1. 内容限制:分案申請不得添加原申請未記載的新内容;
    2. 程式要求:需在母案未決期間提交,且需重新繳納申請費;
    3. 權利獨立:分案申請授權後形成獨立專利權,與原案權利範圍互不重疊。

    四、中美制度差異 中國允許主動提出分案,而美國分案申請通常需基于審查員發出的限制性要求(Restriction Requirement)。此外,美國分案的權利要求書需要重新撰寫以滿足可專利性要求,不能直接照搬中國分案策略。

    五、應用場景 常見于以下情形:

    更多細節可參考美國專利商标局(USPTO)官方指南或中國《專利審查指南》第四章第5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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