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沙工具箱
現在位置:月沙工具箱 > 學習工具 > 英語單詞大全

discoverable是什麼意思,discoverable的意思翻譯、用法、同義詞、例句

輸入單詞

常用詞典

  • adj. 發現的;顯露的;洩露的

  • 例句

  • The module is in discoverable mode.

    模塊處于發現的模式。

  • These are all easily discoverable values.

    上述這些數值都比較容易獲得。

  • Make sure your cell phone is discoverable .

    請确保您的移動電話可以被檢測到。

  • These services are governed discoverable entities.

    這些服務由可發現實體進行治理。

  • The meaning of the myth is discoverable only in my science.

    神話的意義隻有在我的科學中才能發現。

  • 同義詞

  • adj.|revelatory;發現的;顯露的;洩露的

  • 專業解析

    discoverable 是一個形容詞,主要含義是“可被發現的”或“可被找到的”。它描述的是某事物具備能夠被找到、揭示、識别或獲取的屬性或狀态。這個詞廣泛應用于法律、技術、數據管理、科學研究和日常語境中,強調信息的可獲得性或實體的可檢測性。

    以下是其詳細含義及在不同領域的應用:

    1. 基本定義與一般用法

      在最廣泛的意義上,“discoverable”指某物(如信息、事實、地點、物體)不是隱藏的或完全未知的,而是通過主動搜索、調查、探索或偶然事件能夠被找到、知曉或揭示出來。例如:“埋藏的寶藏應該是discoverable的,隻要有正确的地圖。” 這體現了其核心概念——潛在的可及性。

      來源:牛津英語詞典對“discoverable”的定義體現了這一基本含義。

    2. 法律領域(電子取證 - eDiscovery)的核心概念

      在法律語境下,尤其是在電子取證中,“discoverable”具有極其重要的特定含義。它指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有法律義務向對方當事人出示(produce) 相關的信息或文件。這些信息通常存儲在電子設備或系統中(如電子郵件、文檔、數據庫記錄)。

      • 關鍵點:信息本身存在且相關,但需要被“發現”并提交給對方。法律規則(如美國的《聯邦民事訴訟規則》)規定了哪些信息是“discoverable”的,通常涉及與案件相關的、非特權的信息。
      • 示例:律師可能會要求對方提供“所有與合同糾紛相關的、可發現的電子郵件(all discoverable emails related to the contract dispute)”。

        來源:美國聯邦司法中心發布的《電子取證:法官指南》詳細闡述了訴訟中“discoverable”信息的範圍和規則。

    3. 技術與計算機科學中的應用

      • 網絡與設備發現:指網絡上的設備(如電腦、打印機、智能手機)或服務(如Wi-Fi網絡、藍牙設備)能夠被其他設備或軟件檢測到并識别其存在和基本屬性的能力。例如,藍牙耳機需要處于“discoverable模式”才能被手機搜索并配對。

        來源:藍牙技術聯盟(Bluetooth SIG)的官方規範文檔定義了設備的“discoverable”狀态及其協議。

      • 軟件開發與API:指軟件的功能、服務或應用程式接口(API)能夠被外部程式或開發者容易地找到、理解和使用。良好的API設計強調其“discoverability”,以方便集成。

        來源:微軟開發者網絡(Microsoft Learn)關于API設計最佳實踐的文檔強調了“discoverability”的重要性。

      • 數據發現:指在數據湖、數據庫或大型數據集中,能夠有效地找到、識别和理解相關數據資産(數據集、表、字段)的過程和工具。目标是提高數據的可查找性和利用率。

        來源:數據管理協會(DAMA International)的《數據管理知識體系指南》(DMBOK)涵蓋了數據發現的概念和流程。

    4. 數據科學與信息檢索

      指信息或數據項能夠通過搜索引擎、數據庫查詢或其他檢索工具被有效地找到。這涉及到數據的組織方式(如元數據标記、索引)和檢索系統的能力。高“discoverability”意味着用戶更容易找到他們需要的信息。

      來源:萬維網聯盟(W3C)關于網絡可訪問性和信息架構的指南讨論了提高線上内容“discoverability”的策略。

    總結來說,“discoverable”的核心在于“可被發現性”。它描述了一種狀态或屬性,即某事物(信息、證據、設備、服務、數據)并非完全不可及,而是存在某種途徑或機制(搜索、法律程式、技術協議、檢索工具)使其能夠被揭示、找到、識别或獲取。具體含義需結合其使用的上下文(尤其是法律、技術領域)來精确理解。

    網絡擴展資料

    “discoverable” 是一個形容詞,由動詞 “discover”(發現)加上後綴 “-able”(表示“能夠…的”)構成。其核心含義是“可被發現的、可察覺的、可被找到的”。

    具體解釋:

    1. 基本詞義
      指某事物具備被探索、識别或揭示的可能性。例如:
      “The evidence was not easily discoverable during the investigation.”(調查期間,這一證據并不容易被發現。)

    2. 法律場景中的特殊含義
      在法律領域(尤其是證據法),它常表示“需要被披露的信息”。例如,訴訟中雙方需向對方提供“discoverable evidence”(可披露的證據),确保審判公正性。

    3. 科技領域的應用
      在計算機或網絡技術中,指“設備或服務可被檢測到” 的狀态。例如:
      “Make sure your Bluetooth is set to discoverable mode.”(确保你的藍牙設置為可被檢測模式。)

    4. 反義詞與擴展
      反義詞為“undiscoverable”(無法被發現的)。其動詞形式 “discover” 強調主動發現的過程,而 “discoverable” 側重事物本身的屬性。

    發音與用法提示:

    别人正在浏覽的英文單詞...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