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dj. 殺人的;犯殺人罪的
adj.|murderous/homicidal;殺人的;犯殺人罪的
“bloodguilty”是一個由“blood”(血液)和“guilty”(有罪)組成的複合詞,字面含義為“因流血事件而有罪”。該詞通常指因直接或間接導緻他人死亡而背負道德或法律上的罪責,尤其在涉及謀殺、過失緻人死亡等場景中使用。其内涵包含對生命侵害的責任認定,常見于宗教、法律和文學語境中。
在宗教領域,“bloodguilty”與《聖經》中“血罪”概念相關,強調殺害無辜者導緻的道德污點。例如,《民數記》35:33提到:“流血使地玷污,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殺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潔淨”(參考來源:《聖經》)。法律層面,該詞可追溯至普通法傳統,描述因過失或故意緻人死亡而需承擔刑責的狀态(參考來源:《布萊克法律詞典》)。
從語言學角度分析,“bloodguilty”屬于古英語構詞法的遺留,現代英語中更常用“homicide guilt”或“culpable for death”等表達。其罕見性使該詞多出現在文學作品中,例如19世紀哥特小說常借“bloodguilty conscience”刻畫角色的負罪心理(參考來源:《牛津英語詞典》)。
根據多個來源的綜合分析,單詞bloodguilty 的解釋如下:
If a thief is caught in the act and beaten to death, there is no bloodguilt involved.
(若竊賊在行竊時被毆打緻死,動手者不承擔殺人罪責。)
如果需要更詳細的例句或詞源分析,可以參考詞典類來源(如、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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