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隱性營銷;埋伏式營銷;伏擊式營銷
Ambush marketing cause considerable damage and threats to the sponsorship and interests of the Olympic Games.
埋伏營銷給奧林匹克知識産權、奧運會及其贊助商利益帶來巨大危害。
This was just one of 18 examples of ambush marketing at Euro 2008 identified by researchers at Coventry University Business School.
這僅僅是在本屆歐洲杯上考文垂大學商學院所确認的18種“伏擊營銷”例子中的一個。
Ambush marketing-piggy-backing on a big sporting event by non-sponsors-has grown steadily since the practice burst out of bounds a decade ago.
埋伏式營銷——即非贊助商借大型體育賽事推廣自己的品牌——自10年前突破界限以來一直在穩步增長。
The hats were an ambush marketing campaign, in which companies try to promote their brands at sporting events without paying sponsorship fees.
因為,派發帽子屬于一種“埋伏式營銷”手段,商家妄想不支付贊助費就在體育賽事中推廣自己的品牌。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its meaning, forms and the defects, the paper gave an advice on the legal regulatory system against ambush marketing for 2008 Beijing Olympic Games.
本文對奧運會隱性市場的涵義及其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進行了相應的闡述,并針對我國現行的法律規範的缺陷,提出了對2008年奧運會隱性市場行為的法律規制措施。
埋伏營銷(Ambush Marketing) 是指企業或個人在未支付官方贊助費用的前提下,通過創意性策略将自己與某項重大事件(通常是體育賽事、文化活動或大型集會)建立關聯,從而間接獲取該事件帶來的關注度和商業利益的一種營銷手段。其核心在于“搭便車”,規避高昂的贊助成本,同時讓消費者誤以為其是官方合作夥伴。
主要形式與特點:
間接關聯創造: 企業不會直接使用受法律保護的賽事名稱、标志或官方術語,而是通過暗示性語言、與賽事相關的意象(如舉辦國國旗顔色、象征性圖案)、或贊助參賽隊伍/運動員等方式,讓公衆産生聯想。例如,在奧運會期間發布“為世界頂尖運動員加油”的廣告,雖未提“奧運”,但意圖明顯。
來源:Investopedia
利用場地周邊: 在賽事場館或活動區域外圍進行高調宣傳。經典案例是1996年亞特蘭大奧運會,非官方贊助商可口可樂在奧運村周邊大量派發免費樣品、設置廣告牌,而官方贊助商百事可樂則被限制在場館内活動,導緻消費者混淆。
來源:Marketing91
贊助次級對象: 贊助參賽的團隊、明星運動員或知名轉播媒體(如電視台),而非賽事本身。觀衆在關注這些次級對象時,會自然接觸到贊助企業的品牌信息。例如,耐克長期贊助頂級足球運動員,即使其并非國際足聯世界杯的官方贊助商,也能獲得巨大曝光。
法律争議與應對:
埋伏營銷常遊走于法律灰色地帶。大型賽事組織者(如國際奧委會、國際足聯)會通過嚴格的知識産權保護法(如特殊商标立法)和清潔場館政策(場館内及周邊禁止非贊助商廣告)來打擊埋伏營銷。例如,2010年南非世界杯期間,當地通過了《特别措施法案》,賦予主辦方更大執法權。然而,過于間接和創意的埋伏營銷行為往往難以被法律完全禁止。
來源:Wikipedia
目的與影響:
埋伏營銷的核心目的是以較低成本實現高曝光,挑戰競争對手的官方贊助權益。成功的埋伏營銷能顯著提升品牌知名度,甚至削弱官方贊助商的效果。然而,它也可能引發法律糾紛、損害品牌聲譽(被視為不道德),并促使賽事組織者不斷加強保護措施。企業需權衡潛在收益與風險。
ambush marketing(埋伏營銷/伏擊式營銷)是一種企業通過非官方贊助手段,将自己與重大活動或賽事建立關聯的營銷策略。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定義
埋伏營銷指非贊助商企業利用未授權方式,通過廣告、宣傳或活動設計,使公衆誤認為其與特定賽事(如奧運會、世界杯)存在關聯,從而獲取類似官方贊助商的曝光效果。例如,2008年北京奧運會期間,非贊助商通過投放廣告或贊助參賽運動員,間接搭上奧運熱度的便車。
常見形式
争議與法律問題
埋伏營銷遊走在法律邊緣,可能侵犯知識産權或構成不正當競争。國際奧委會将其定義為“與賽事建立虛假商業聯繫的行為”,但實際法律規制仍存在模糊地帶,尤其在未直接使用受保護标志時。
典型案例
1996年亞特蘭大奧運會期間,非贊助商耐克通過在場館附近設立體驗中心,吸引大量觀衆,削弱了官方贊助商銳步的曝光效果。
ambush marketing以低成本獲取高關注,但對賽事主辦方和官方贊助商構成利益沖擊,其合法性需結合具體行為判定。如需更完整案例或法律分析,可參考來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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