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ssibility是什麼意思,admissibility的意思翻譯、用法、同義詞、例句
admissibility英标
英:/'ədˌmɪsəˈbɪləti/ 美:/'ədˌmɪsəˈbɪləti/
常用詞典
n. 可容許;有入場的資格
例句
Rule 702, which concerns admissibility, it is stated.
涉及到證據可采性的規則702規定。
The court will decide on the admissibility of the evidence.
法院将對證據的可采性進行裁決。
The court will decide on the admissibility of the evidence.
法庭将對證據的可采性進行裁決。
Six definitions for admissibility from different form are given.
給出了六種形式不同的可容許定義。
A few courts have followed Ferebee's broader view of admissibility.
一些法院一直效仿“費瑞比”一案被廣泛接受的觀點。
專業解析
admissibility(可采性)是一個核心概念,主要在法律、邏輯學和數學優化領域中使用,指某事物(如證據、論證或解)符合特定規則或标準,因而被允許、接受或考慮的性質。其核心含義是“可被接受性”或“可采納性”。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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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領域(最常見):證據的可采性
- 含義: 指一項證據(如證言、文件、物證)是否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從而能夠被提交給法庭(法官或陪審團)在審判中予以考慮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 關鍵點:
- 規則約束: 可采性由證據規則(如關聯性規則、傳聞證據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特權規則等)嚴格界定。證據必須與案件争議事實相關(關聯性),且不違反特定的排除規則。
- 門檻要求: 可采性是一個門檻問題。法官負責在審前或審判中裁定證據是否可采。不可采的證據原則上不得在法庭上出示或用于證明待證事實。
- 目的: 确保審判的公正性、效率性和可靠性,防止不相關、不可靠或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誤導事實認定者(陪審團或法官)。
- 示例: “辯方律師對控方提交的錄音證據的可采性提出異議,認為其是通過非法竊聽獲得的。” (來源:牛津法律詞典 - 證據可采性條目;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402、4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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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學領域:論證的可接受性
- 含義: 指一個論證(由前提和結論組成)在邏輯上是否有效(Valid)和/或前提是否真實或可信(Sound/Cogent),從而使得其結論值得被接受或認真考慮。
- 關鍵點:
- 形式與非形式邏輯: 在形式邏輯中,論證的可采性主要指其形式結構是否有效(前提真則結論必然真)。在非形式邏輯和日常推理中,可采性更側重于前提是否合理、可信,以及論證是否相關、充分。
- 批判性思維: 評估論證的可采性是批判性思維的核心技能,用于辨别好的論證和壞的論證。
- 示例: “哲學家們正在讨論該道德論證的可采性,焦點在于其核心前提是否站得住腳。” (來源:斯坦福哲學百科全書 - 論證理論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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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學優化領域:解的可行性
- 含義: 在約束優化問題中,指一個候選解(Proposed Solution)是否滿足問題中所有給定的約束條件(Constraints)。滿足所有約束的解稱為“可行解”(Feasible Solution),即可采的解。
- 關鍵點:
- 基本要求: 可采性(可行性)是解能被考慮為潛在最優解的先決條件。優化算法通常需要搜索滿足所有約束的解空間。
- 與最優性區别: 可采性隻關心是否滿足約束,不關心目标函數值的大小。最優解必須是可采的(可行的),并且是所有可行解中目标函數值最優的那個。
- 示例: “在求解這個線性規劃問題時,算法首先生成了一個解,但需要驗證其可采性(可行性),即檢查它是否滿足所有不等式約束。” (來源:數值優化經典教材,如Nocedal & Wright的 Numerical Optimization)
Admissibility 的核心在于“符合既定标準而被允許進入或予以考慮”。在法律語境下,它關乎證據能否進入法庭程式;在邏輯語境下,它關乎論證能否被接受;在數學優化語境下,它關乎解是否滿足約束條件。理解其具體含義必須結合其使用的具體領域和背景規則。
來源參考:
- 法律領域:牛津法律詞典 (Oxford Dictionary of Law),美國聯邦證據規則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 邏輯學領域:斯坦福哲學百科全書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 數學優化領域:Nocedal, J., & Wright, S. J. (2006). Numerical Optimization. Springer Science & Business Media.
網絡擴展資料
admissibility是一個法律及學術領域常用的術語,主要含義為“可容許性”或“可接受性”,其核心解釋如下:
一、定義與法律應用
- 基本含義:指某事物(尤其是證據)符合被接受或采納的資格。在法律語境中,特指證據是否符合法定标準,能否被法庭采納(例如提到“法庭裁決證據的可接受性”)。
- 法律場景:常見于證據法領域,如判斷證詞、物證或錄像等是否具備法律效力(提到“可采性”概念)。
二、詞源與發音
- 詞源:源自拉丁語 admittere(允許進入),經法語 admissible 演變而來()。
- 發音:英式音标為/ədˌmɪsəˈbɪləti/,美式發音類似(、3、4均給出相近音标)。
三、同義詞與反義詞
- 同義詞:allowable(可允許的)、permissible(可準許的)。
- 反義詞:inadmissibility(不可接受性)(、8)。
四、使用示例
- 法律場景:"The court will decide on the admissibility of the evidence."(法庭将裁決證據是否可采)
- 一般場景:"The admissibility of the theory depends on experimental verification."(該理論的可接受性需實驗驗證)
提示:該詞多用于正式文本,日常口語中更常用“acceptability”替代。如需了解具體法律條款中的適用标準,建議查閱相關司法案例或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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