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付酬;付费。《后汉书·桓帝纪》:“其百姓吏民者,以见钱雇直;王侯须新租乃偿。” 李贤 注:“雇,犹酬也。” 唐 杜甫 《拨闷》诗:“已办青钱防雇直,当令美味入吾脣。”
(2).雇用夫役的钱。 宋 苏轼 《上皇帝书》:“又欲官卖所在坊场,以充衙前雇直。” 清 刘大櫆 《内阁学士前工部左侍郎张公墓志铭》:“夫民堤无异官堤,宜令官予其半,而有田资堤之富民更输其半,然后雇直足以供朝夕。”
"雇直"是汉语中一个历史悠久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雇佣劳动所支付的报酬或工钱。该词由单字"雇"与"直"组合而成,其中"雇"本义指租赁、出钱让人做事,《说文解字》释为"佣也";"直"在古汉语中通"值",表示等价交换的财物,《广雅·释诂》注为"当也"。
该词最早见于东汉文献,《后汉书·桓帝纪》记载"其百姓吏民者,以见钱雇直"即指用现钱支付劳务报酬。唐代法典《唐律疏议》卷二十六明确规定:"若计庸、赁为赃者,亦勿征",其中"庸"即包含雇直概念,表明其作为法定劳动报酬的历史地位。
从构词法分析,"雇直"属于并列式合成词,《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付酬;雇用夫役的钱"。现代语言学家王力在《古代汉语》中特别指出,此类同义复合词在汉代已形成固定搭配,主要用于契约文书与法律条文,强调雇佣关系的对等性。
需要说明的是,随着现代汉语发展,"雇直"已逐渐被"工资""薪酬"等词汇取代,但在研究古代经济制度、契约文书时仍具学术价值。日本汉学家宫崎市定在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中,曾引用敦煌出土的唐代雇工契约为证,揭示当时西北地区雇直多以绢帛结算的地域特色。
“雇直”是一个汉语词语,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下有所差异,主要分为以下两类解释:
付酬或付费
指支付酬劳或费用。例如《后汉书·桓帝纪》中提到“以见钱雇直”,即用现钱支付报酬。唐代杜甫《拨闷》诗中“已办青钱防雇直”也印证了这一用法。
雇用夫役的钱
特指古代用于雇佣劳动力(如修堤、运输等)的费用。宋代苏轼在奏折中提及“充衙前雇直”,清代刘大櫆的墓志铭中也有类似表述,均指此类用途。
部分非权威来源(如)提到“雇直”被引申为“直接雇佣”,即雇主与雇员不通过中介直接建立关系。但此用法缺乏古籍或权威词典支持,可能为现代网络语境下的衍生含义。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汉语大词典》或《后汉书》《苏轼文集》等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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