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带审理。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差拘》:“凡诉状只用原差,投状不必出票,止准附审,免滋需扰。”
附审是法律术语,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审查请求时,法院依法对该文件进行的附带性审查。这一概念包含三层核心内涵:
附属性质
附审程序依附于主诉讼而存在,并非独立的法律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时,可在起诉时一并请求审查。
审查范围限定
法院仅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直接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且不得对规章以上层级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审查内容包含文件制定权限、条款内容及程序合法性。
效力层级特征
根据《立法法》确立的法律规范层级体系,附审对象限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决定、命令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该术语在《现代汉语法律词典》中被定义为"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涉案规范性文件进行的合法性核查",其构词法遵循法律术语的典型特征,通过"附"强调程序的非独立性,通过"审"明确司法权行使属性。
“附审”是一个法律术语,其核心含义为附带审理,指在审理某一案件时,需同时处理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案件。以下是详细解释:
“附审”由“附”(附带)和“审”(审理)组成,字面意义为“在主要案件审理过程中,连带处理其他相关案件”。这种审理方式常见于案件之间存在事实或法律上的关联性,合并处理可提高效率并避免矛盾判决。
法律背景
根据清代黄六鸿《福惠全书·刑名·差拘》记载,“附审”最早用于简化诉讼程序,如“投状不必出票,止准附审”,即无需单独立案,直接附带审理。现代法律中,类似概念体现在“合并审理”制度中,例如民事诉讼中多个关联案件可合并处理。
适用场景
“附审”强调司法效率与案件关联性,是传统法律智慧在现代的延续。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法律条文,可参考《福惠全书》或现行诉讼法中关于合并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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