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事;侍奉。 宋 何薳 《春渚纪闻·两刘娘子报应》:“其一乃上皇藩邸人,敏於给侍。每上食,则就案析治脯脩,多如上意。”《明史·况锺传》:“初, 钟 为吏时, 吴江 平思忠 亦以吏起家,为吏部司务,遇 钟 有恩。至是 钟 数延见,执礼甚恭,且令二子给侍。”
给侍是古汉语中表示侍奉供养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对尊长或特定对象提供生活照料与经济支持的双重责任。从词源学角度分析,“给”指供给物资,“侍”强调服侍行为,二者结合体现了中国古代社会伦理中物质与劳务并重的赡养观念。
根据《汉语大词典》释义,“给侍”最早见于唐代文献,特指子女对父母履行法定奉养义务。《唐律疏议·户婚》记载:“诸子孙违犯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此处“供养”即涵盖“给侍”内涵,强调物质供给与日常照料不可偏废。宋代《朱子语类》进一步扩展其使用范围:“臣子当尽心给侍君父”,将伦理关系延伸至君臣层面。
在具体语境中,“给侍”常与特定对象搭配使用。例如《宋史·职官志》载有“给侍老臣”制度,指朝廷为致仕官员配备侍从人员;明代《大明会典》规定“民年八十以上,子若孙给侍”,突显其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作用。
该词现代多用于历史文献研究领域,在《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中被列为乙级文化词汇,标注为“具有礼制研究价值的赡养术语”。当代语言学家王力在《汉语史稿》中指出,“给侍”的词义演变反映了中国传统社会从家族供养到制度化赡养的转型轨迹。
“给侍”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如下:
给侍(拼音:gěi shì)指服事、侍奉,多用于描述对他人的照料或服务,常见于古代文献或正式语境中。
若需进一步探究具体文献或扩展用法,可参考汉典、查字典等来源的原始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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