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抵消 ”。相抵消除。 清 平步青 《霞外攟屑·时事·史恩涛》:“ 孙詒经 罚俸一年,不准抵销。” 郭沫若 《洪波曲》第九章一:“我们如果能够把宣传、慰劳、教育紧紧打成一片,至少可以抵消反动派一部分的颠倒黑白和阴谋投降。” 魏巍 《东方》第五部第一章:“我们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需要现在就拿出办法来抵销敌人的火力优势。”
"抵销"是现代汉语中表示"相互冲减使归于零"的规范用词,其核心含义指两种事物因作用相反或价值相等而产生相互消除的效果。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的释义,该词特指"两种事物的作用因相反而互相消除",例如债权债务相互冲抵、正反作用力相互平衡等场景。
在汉语词源学层面,"抵"字本义为"抵达、抵消",最早见于《周礼》中"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的记载,引申为价值对冲;"销"字原指金属熔解,《说文解字》释为"铄金也",后衍生出"消除"之义。二字组合形成的"抵销"一词,完整保留了汉字形义结合的造字特点。
该词在法律语境中具有特殊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这一法条确立了抵销权作为形成权的法律属性。现代经济活动中,该概念常见于会计处理的"借货抵销"、国际贸易的"关税抵免"等专业领域,体现着权利义务对等的法治原则。
抵销是法律领域的重要概念,指双方互负债务时通过特定方式使债务部分或全部消灭。以下是其详细解释:
一、基本定义 抵销指在双方互负债务的情况下,通过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债务在对等额度内相互消灭的法律行为。例如甲欠乙10万元,乙也欠甲8万元,双方可通过抵销使乙只需支付甲2万元。
二、分类与形式
法定抵销
符合《民法典》规定要件时,单方即可行使抵销权。要求债务种类相同且均已到期,如双方均以货币形式互负债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68条明确规定了行使条件和程序。
合意抵销
双方通过协商达成抵销协议,不受债务种类和期限限制,更具灵活性。
三、核心要件
四、制度价值
五、术语辨析
与“抵消”存在使用差异:
注:在环境领域(如碳中和),"抵销"特指通过购买减排量冲抵自身排放,此为延伸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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