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过继给他人为子。 唐 皎然 《唐苏州开元寺律和和尚坟铭》:“我师出嗣兮遗教张,如何斯人兮天不臧。” 明 沉士龙 等《<搜神记>引》:“惟 晋武帝 子 秦献王 无嗣, 愍帝 尝以 吴王 晏 子出嗣 秦王 ,岂即 愍帝 邪?”《古今小说·蒋兴哥重会珍珠衫》:“这 罗德 是贱妾的亲哥,出嗣在母舅 罗 家的。”
出嗣是汉语中表示宗法制度下男性成员过继至他房的重要概念。根据《汉语大词典》释义,出嗣指"男子从自己本宗过继给别支为嗣子"的行为,其核心在于通过法定程序改变宗族归属关系,以实现家族延续。
从历史制度看,出嗣需遵循"同宗昭穆相当"原则,即过继者须为同族晚辈,且不得跨越辈分。明代《大明律·户令》规定:"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强调血缘关系优先。被出嗣者将终止与原属家庭的财产继承权,转而对承嗣家庭承担祭祀义务,这一权利义务转变在《仪礼·丧服》中有详细记载。
现代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11条虽保留收养制度,但已剥离传统出嗣中的宗法色彩,强调以"最有利于被收养人"为原则。宗族研究学者冯尔康指出,当代出嗣行为多存在于修订族谱等文化传承场景,实际法律效力已被现代继承法取代。
“出嗣”是汉语中的一个传统宗族用语,指将子女过继给他人作为后代的行为,常见于家族继承制度中。以下是详细解释:
出嗣是中国传统宗族社会为解决继承问题形成的制度,强调血缘、辈分和家族利益,反映了古代社会对宗法关系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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