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革去官职。 宋 俞文豹 《吹剑四录》:“朝论汹汹,争以 晦翁 为奇货。 胡紘 草疏欲上而迁去,按察官 沉继祖 上之, 晦菴 褫职。” 清 昭槤 《啸亭杂录·恒侍卫》:“有旨责其沽名,褫职,仍命从父行, 纯皇帝 殊惻然也。” 阿英 《袁中郎做官》:“职宁抱头逃遁,为褫职之废民,不愿悴死他乡。”
褫职是由“褫”与“职”组成的复合词,属于古代官场术语。从构词法分析,“褫”在《说文解字》中释义为“夺衣也”,后引申为剥夺、革除之意;“职”指官职、职务。二字组合后,特指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解除官员职务的处罚形式。
该词在明清时期尤为常见,属于“吏议”制度中的惩戒手段。据《明史·职官志》记载,褫职与降调、罚俸构成三级处分体系,其中褫职对应“削籍为民”的最高处罚,意味着官员不仅失去现任官职,连带功名、品级等身份特权一并剥夺。
在具体使用场景中,褫职多适用于严重渎职或触犯刑律的情况。例如《清会典事例》载有乾隆三十三年“河道总督李奉翰因河工失修,着即褫职”,表明该词在司法文书中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其与现代“撤职”的区别在于:褫职包含古代特有的身份褫夺属性,而现代行政处分不涉及科举功名或爵位体系的剥夺。
语言学视角下,该词属于古代汉语中的使动用法结构,“褫”作为使动词,“职”为被支配对象,整体构成“使官职被剥夺”的语义表达。这种构词方式与“夺职”“革职”等近义词形成同义聚合,共同构成古代官僚系统的职官变动语汇体系。
“褫职”是一个汉语词汇,指通过强制手段解除某人的职务或官职,属于古代对官员的严厉处罚措施。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详细解释:
“褫职”读作chǐ zhí,意为革去官职、剥夺职务。其核心在于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强行撤销官员的职位和权力。该词多用于古代官场,针对失职、犯错或违反职业道德的官员,强调惩罚性。
古代文献中常见该词,例如:
“褫职”不同于现代“辞职”或“退休”,强调被动性和强制性。其严厉程度高于一般免职,常伴随其他处罚(如抄家、流放等),反映古代官场对权力与责任的严格约束。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历史案例,可参考、10中的古籍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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