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臣子向皇帝陈述事状。《史记·袁盎晁错列传》:“ 吴 楚 反闻……人有告 袁盎 者, 袁盎 恐,夜见 竇婴 ,为言 吴 所以反者,愿至上前口对状。”《汉书·霍光传》:“ 惲 ( 杨惲 )召见对状。”参见“ 对簿 ”。
"对状"是古汉语词汇,现多用于历史文献或特定语境,其核心含义指在公堂上对质陈述案情或接受讯问。以下是详细解释:
对质陈述
指诉讼双方在官府当面对证,陈述事实经过。古代司法程序中,当事人需当庭陈述案情并与对方质证,这一行为称为"对状"。
例:《史记·袁盎晁错列传》:"人有告袁盎,盎恐,夜见窦婴,为言吴所以反状,愿至上前口对状。"
呈递诉状并接受讯问
延伸指当事人提交诉状后,接受官吏的讯问与核查。
例:《汉书·贾谊传》:"上亲对状,令吏讯鞫。"
司马迁记载汉代司法案例时多次使用"对状",强调庭审中对质环节的重要性(见《史记·酷吏列传》)。
班固描述司法程序时提及"对状",反映汉代诉讼制度(见《汉书·刑法志》)。
虽未直接收录"对状",但"状"字释义为"形貌",引申为"陈述情状",与"对"结合即"对证情状"。
该词在现代汉语中已罕用,仅见于:
需区别于相近词:
"对状"是古代司法术语,体现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中"当面对证"的程序正义,现代仅存于特定学术语境。其权威性依托于《史记》《汉书》等经典史籍记载,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重要语料。
“对状”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臣子向皇帝陈述事状或案情,常见于历史文献和法律语境中。以下是详细解释: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参考《史记·袁盎晁错列传》或《汉书·霍光传》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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