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房。《周礼·地官·大司徒》:“以土宜之灋,辨十有二土之名物,以相民宅,而知其利害,以阜人民。”《墨子·杂守》:“可以迹知往来者少多,即所伏藏之处,葆民,先举城中官府民宅室署,大小调处。”
“民宅”是汉语中常见的合成词,由“民”和“宅”两个语素构成。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的定义,“民”指百姓、民众,“宅”指居住的房屋,合称表示“普通民众居住的房屋”,词性为名词,属于中性词汇,无特殊感情色彩。
从构词法分析,“民宅”属于偏正式复合词,“民”修饰中心语素“宅”,限定其属性范围。其核心语义特征包含三点:一是居住功能属性,区别于商用、工业建筑;二是所有权或使用主体为普通民众;三是建筑规模通常为中小型,如北京四合院、江南民居等传统形式。
该词的现代用法常见于法律文书与生活场景,例如《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明确“民宅商用”需经利害关系人同意。近义词“民居”侧重建筑风格,“住宅”属书面正式用语;反义词包括“官邸”“商厦”等。
权威语料库统计显示,“民宅”在新闻语体中使用频率较高,如“警方突袭涉赌民宅”等报道。需注意方言差异,闽南语区偶用“厝”作为同义表达。
“民宅”是一个汉语词汇,指普通百姓的住宅,以下是详细解释:
如需进一步了解不同语境下的用法,可参考《国语辞典》或《汉语大词典》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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