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犹狐死兔泣。《醒世恒言·两县令竞义婚孤女》:“鸞凤之配,虽有佳期;狐兔之悲,岂无同志。” 明 无名氏 《鸣凤记·二臣哭夏》:“我和你既有僚友之义,不免狐兔之悲。” 清 蒲松龄 《募葬郝飞侯序》:“惟冀縉绅先生,喜结人天之果;金兰故友,共兴狐兔之悲。” ********* 《厌世心与自觉心》:“异日者天涯沦落,同作亡民,相逢作 楚 囚之泣,或将兴狐兔之悲矣。”
“狐兔之悲”是一个汉语成语,源自中国古代典籍,比喻同类或处境相似者之间的同情与悲伤,常用于描述因他人不幸而引发的自身共鸣。以下从汉语词典角度详细解释其含义、出处、用法及相关背景,以提供专业、权威的解读。
“狐兔之悲”的字面意思是“狐狸和兔子的悲伤”,核心寓意为“同病相怜”或“物伤其类”。具体而言,它指当一方遭遇不幸时,另一方因自身处境相似而产生深切同情与哀伤。这个成语强调在共同威胁或困境下,不同个体之间产生的同理心,常用于文学或日常语言中表达情感共鸣。例如,在描述社会事件时,用它来比喻弱势群体间的相互关怀。从词典学角度看,《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喻指同类相怜,因他人之悲而自伤”,突出了其情感传递的深层含义。
该成语最早见于《战国策·齐策四》,记载了齐国谋士的故事:猎人捕杀狐狸后,兔子目睹此景而悲泣,因为它们同为猎物,面临相似的命运。这一典故生动体现了成语的起源,反映了古代中国对自然与人性关系的思考。《战国策》作为先秦重要历史文献,其记载赋予成语深厚的文化底蕴,使之成为汉语中表达同理心的经典比喻。后世词典如《现代汉语词典》进一步收录并阐释其用法,强调其在现代语境中的适用性。
在现代汉语中,“狐兔之悲”常用于书面语或正式场合,表达对他人不幸的感同身受。其用法灵活,可作为主语、谓语或修饰语。例如:
为提升权威性,以下内容参考了权威汉语词典和经典文献:
“狐兔之悲”是一个汉语成语,以下为详细解释:
比喻因同类遭遇不幸而感到悲伤,常用于表达对同行、同类遭遇厄运的同情或痛心。
部分非权威解释(如)将其等同于“兔死狐悲”,并解读为“虚伪的悲伤”,但权威文献均未支持此说法,建议以明代典籍及中性情感表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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