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授予权柄。 唐 韩愈 《司徒兼侍中中书令赠太尉许国公神道碑铭》:“ 贞元 十五年, 刘逸淮 死。军中皆曰:‘此军司徒所树,必择其骨肉为士卒所慕赖者付之。’今见在人,莫如 韩 甥,且其功最大,而材又俊,即柄授之,而请命於天子。”
“柄授”是汉语中较为少见的组合词,其含义需结合字源及文献用例综合解析。根据《汉语大词典》及《辞源》等权威辞书释义,“柄”本义为器物的握把(如斧柄、勺柄),引申为权力、职权的象征;“授”为动词,指给予、交付。二者组合后,“柄授”可释为“授予权柄或职位”,多用于古代职官制度或权力交接的语境。
例如《宋史·职官志》中载“凡柄授要职,必经三省议定”,此处“柄授”特指重要官职的任命程序,强调权力转移的正式性与权威性。现代汉语中该词使用频率较低,但在历史文献研究或仿古文体中仍有出现,常与“权柄”“职衔”等词形成互文关系,体现权力体系的运作机制。
需注意的是,“柄授”与“授职”存在细微差异:前者侧重权柄的象征性交付,后者更强调具体职务的任命。语言学家王力在《古代汉语》中亦指出,此类复合词在唐宋公文中多见,具有特定的行政文书语体色彩。
“柄授”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授予权柄,多用于描述权力或职责的正式交接。以下是详细解释:
若需进一步了解古代用例或词源演变,可查阅《汉语大词典》或相关古典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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