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定的刑法。《书·费誓》:“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左传·庄公十四年》:“ 傅瑕 贰, 周 有常刑,既伏其罪矣。”《周礼·地官·大司徒》:“其有不正,则国有常刑。”《三国演义》第五回:“国有常刑,军有纪律,各宜遵守,勿得违犯。”
“常刑”是古汉语中的法律术语,指固定或常规的刑罚制度。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一、词义分解 “常”意为固定不变、常规,“刑”指刑罚措施,组合后表示经立法确认的常规性刑事处罚。该词常见于先秦典籍,如《尚书·费誓》记载:“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此处特指对盗窃行为的法定刑罚。
二、法律属性 在古代司法体系中,常刑区别于临时性惩罚措施,具有三个特征:
三、历史沿革 西周时期形成的“常刑”制度,经《周礼·秋官》系统化,至《唐律疏议》发展出更精细的刑罚体系,形成古代中国“律令格式”的法律框架基础。
四、现代转义 在当代汉语中,该词多用于历史文献研究或成语引用,如“常刑不赦”等固定表达,仍保留其“法定刑罚”的核心语义。
“常刑”是一个汉语成语,其含义和用法可通过以下方面解析:
指固定或常规的刑法,即社会或军队中长期奉行的法律规范,用于维护秩序。核心由“常”(常规、固定)和“刑”(刑法)组成,强调法律条文的稳定性。
部分解释(如)提到“常刑”含“频繁使用刑法”之意,但更权威来源(如汉典)侧重其“固定性”。需结合具体语境判断词义侧重。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代刑法体系,可查阅《周礼》或《尚书》相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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