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管子·小匡》:“无坐抑而讼狱者,正三禁之。” 宋 俞文豹 《吹剑四录》:“ 临川 黄崖 宰是邑,谓此钱出於讼狱之人,恐惹词诉。” 清 赵翼 《偶书所见》诗:“小则滋讼狱,大则兴甲胄。” 徐特立 《加紧农村工作是战胜之最大保证》:“讼狱不平,对于政治是很有影响的。”
“讼狱”是汉语中表示法律诉讼和刑事案件的复合词,读音为sòng yù。该词由“讼”与“狱”两个单字构成,其中“讼”指诉讼、争辩是非,《说文解字》释为“争也”;“狱”则指刑事案件的审理,《周礼·秋官》注“狱谓相告以罪名者”。合称时既指具体的诉讼案件,也泛指司法审判活动。
从古籍用例可见其权威性:《论语·颜渊》记载孔子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强调以德化减少诉讼;《汉书·刑法志》载“囹圄空虚,讼狱衰息”,描述理想的社会治理状态。现代汉语中该词多用于书面语境,如“清理积年讼狱”“讼狱制度改革”等表述。
主要参考资料:
“讼狱”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诉讼,即古代对法律纠纷或案件的统称。以下是详细解释:
总结来看,“讼狱”反映了古代司法制度与社会治理的关联,其含义和用法在历代文献中均有印证。如需进一步了解古籍原文或具体案例,可参考《管子》《吹剑四录》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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