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egriffs jurisprudence
概念法学(Conceptual Jurisprudence)是法学方法论中的重要流派,其核心强调通过逻辑演绎和法律概念的系统化构建来推导法律规则。在汉英法律词典中,该术语常被译为"Conceptual Jurisprudence"或"Begriffsjurisprudenz"(德语原词),特指19世纪德国潘德克顿学派发展出的法学研究范式。
该学派具备三个典型特征:
在当代法律解释学中,概念法学的形式主义方法论仍影响着法典化国家的立法技术,但其忽视法律社会功能的缺陷也受到现实主义法学派的持续批判(《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0版)。
概念法学是19世纪中后期在欧洲(尤其是德国)兴起的一种法学研究方法,其核心特征是以法律概念和逻辑体系为研究中心。以下从起源、核心特征及评价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起源与发展 概念法学源于罗马法研究传统,直接脱胎于19世纪的潘德克顿法学。其发展过程中,法学家萨维尼、温特夏德等人通过系统化罗马法文献《学说汇纂》,构建了严密的法律概念体系。值得注意的是,"概念法学"这一称谓最初是耶林为批判过分注重概念推演的法学研究倾向而提出的讽刺性术语。
二、核心特征
三、历史评价 积极层面:为现代法典编纂提供了方法论基础,德国民法典的体系化特征即源于此。其强调法律确定性的理念对法治建设有奠基作用。
局限层面:耶林等学者批判其存在"概念过度膨胀"问题,将法学变成脱离现实的概念游戏。这种批判直接推动了利益法学、自由法运动的产生。
需特别说明,概念法学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独立学派,而是指代特定研究范式。现代法学研究中,其方法论已与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新方法融合(综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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