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inventory lien
goods in stock; merchandise; stock-in-trade
【计】 warehousing
【经】 goods in stock; goods on hand; inventories; inventory; stock in trade
stock on hand; stocks
detain; hold in; distrainment; distraint; seize; sequester; sequestrate
【经】 attaching; impound; sequestration
give as security; detain; escort; pawn; pledge; signature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存货扣押押权(Inventory Lien)是担保物权的一种特殊形式,指债权人因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有权扣留其合法占有的存货作为担保,并优先受偿的法定权利。该权利涉及两大法系的核心原则:
法律定义与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物权编第447条,留置权的成立需满足三个条件: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到期且与动产属同一法律关系。美国《统一商法典》(UCC)Article 9进一步明确,存货扣押权需通过“完善化”(Perfection)程序,如登记融资声明(Financing Statement),才能对抗第三人。
适用范围与限制
该权利常见于国际贸易、仓储合同及供应链金融场景。例如,仓储企业在货主拖欠费用时,可依据《国际仓储协会标准条款》对存储货物行使留置权。但部分司法管辖区(如加拿大魁北克省)禁止对易腐货物实施长期扣押。
执行程序与优先权层级
执行流程包括书面通知、扣押公示和司法拍卖。权利顺位遵循“登记时间优先”原则,但在美国破产法中,行政费用和税收债权可能优先于普通扣押权。英国《1977年侵权法案》则要求扣押行为必须符合“合理性测试”,避免过度损害债务人权益。
国际术语对照与权威解释
对应英文术语包括“Possessory Lien”(占有型留置权)和“Non-Possessory Security Interest”(非占有型担保权益)。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将“Inventory Lien”定义为“基于商业存货的担保权益,允许债权人在违约时出售标的物”。世界银行《全球担保交易指南》强调,有效的存货担保制度可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达30%。
“存货扣押押权”可能是一个混合表述,实际法律术语中更常见的是“留置权”或“扣押”的单独使用。以下是详细解释:
根据提到的“inventory lien”(存货留置权),推测该词可能是对“存货留置权”的误译或混合表述。其实际含义应为:债权人因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存货,在债务未履行时,可留置该存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若涉及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参考《民法典》关于留置权的规定(如第447条)或咨询专业律师,以明确权利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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