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octrine of constitutive character of recognition
"承认构成说"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指在犯罪认定过程中,行为人对特定构成要件的认知与接受可作为定罪依据。该学说在汉英法律术语中对应"doctrine of acknowledged constitutive elements",强调主观认知与客观行为的统一性判定。
从法律解释学角度,中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构成故意犯罪,这与承认构成说中"认知要素"的认定标准高度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细化,要求同时考量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和主观认知状态。
比较法视野下,该理论与英美法系中的"mens rea"(犯罪故意)存在学理关联,但区别于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理论。中国政法大学赵秉志教授在《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中指出,承认构成说融合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能有效防止客观归罪。
实务应用中,该学说在受贿罪、诈骗罪等故意犯罪案件中具有重要指导价值。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432号明确,被告人收受财物时对权钱交易关系的认知程度,直接影响犯罪构成要件的成立。
“承认构成说”是国际法中关于国家承认性质的一种理论主张,主要涉及新国家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以下从定义、核心观点、争议及现实意义等方面进行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
承认构成说认为,一个新国家只有经过既存国家的正式承认,才能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并作为国际社会成员参与国际交往。
核心逻辑
该学说强调承认的构成性作用,即承认行为本身是赋予新国家国际法律人格的必要条件。例如,维也纳会议曾通过列举主权国家名单的形式,间接体现了这一原则。
尽管存在争议,构成说在当代外交实践中仍具价值: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学术争议,可参考知网及道客巴巴的完整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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