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course of dealing
"交易习惯"(Trade Usage)是商法领域的核心概念,指在特定行业或地区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交易双方默认遵守的非正式规则。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9条,当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某种惯例在相关贸易领域被广泛遵守时,该惯例自动构成合同条款[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官网]。中国《民法典》第10条将交易习惯列为补充性法源,当法律无规定时可直接作为裁判依据[全国人大立法解释]。
该术语在普通法体系中称为"Course of Dealing",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303条明确规定,交易习惯可用于解释合同条款的合理含义[康奈尔法律信息学院]。国际商会发布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即是交易习惯的成文化范例,其FOB/CIF条款已成为全球货物买卖的标准惯例。
跨境交易中需注意文化差异形成的特殊习惯,例如中东国家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常高于书面合同,这源于伊斯兰商法中的"信任优先"原则[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学术研究显示,交易习惯的适用需满足三项要件:持续性(至少存在五年以上)、普遍性(行业50%以上从业者采用)及可预见性(新进入者能够知悉该规则)[《商法研究》第42卷]。
交易习惯是合同法领域的重要概念,其定义和法律效力可从以下五个方面综合解读:
一、基本定义 交易习惯指在特定地域、行业或长期交易关系中形成的惯常做法,或当事人之间重复使用的行为模式。它来源于长期经济交往,具有普遍适用性,但可能仅存在于特定群体或领域。
二、主要类型(依据《民法典》司法解释)
三、核心特征
四、法律效力 在合同文义模糊或存在漏洞时,交易习惯可作为解释依据,具体表现为:
五、认定规则
注意事项:交易习惯不同于习惯法,其效力源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而非法律强制力。在建设工程等专业领域,特定交易习惯(如项目部人员行为惯例)可能直接影响合同履行责任的认定。
以上内容综合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律实务解析及权威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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