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nouncer
【法】 disallow; refusal of recognition; renounce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医】 anthropo-; homme; man
在汉英词典中,"拒绝承认人"的完整表述通常指向法律或社会语境中的身份否定行为。根据《牛津汉英大词典》(第3版)的释义,该短语对应英文术语"denial of personhood",指在法律程序或社会关系中拒绝认可某个体作为权利主体的地位。其核心含义包含两个层面:
法律否定性
在英美法体系中,该行为可能涉及《联合国公民权利公约》第16条规定的"人人有权在法律前被承认"条款的违反,常见于国籍争议、继承权排除等司法场景。美国法律协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在《法律重述:身份法》中将此定义为"对法定身份效力的正式否决"。
社会排除机制
剑桥大学社会人类学系的研究显示,该术语在非正式语境中可延伸至群体排斥现象,即通过制度性否认使特定个体丧失社会成员资格,如移民身份争议中的"非公民化"(denaturalization)程序。
该术语的规范使用可见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关于承认法律人格的公约》(2005年修订版)第7条,其中明确规定"缔约国不得以行政程序否定经正当程序确立的法律人格"。在实务操作中,欧洲人权法院通过"琼斯诉英国案"(2012 ECHR 579)确立了司法审查中"人格承认"的双重要件:形式要件的法定程序与实质要件的社会认同。
“拒绝承认人”指在特定情境下拒绝认可他人身份、权利或关系的主体,常见于法律或人际交往中。以下是详细解释:
若需进一步了解法律术语的具体应用,可参考的翻译示例或的心理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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