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 可取;权宜之计
"advisableness"是形容词"advisable"的名词形式,表示某事物在特定情境下具有的明智性或可取性。该词强调基于理性判断或客观条件,某一行为、决策或方案值得被推荐或采纳的特性。例如,在公共政策制定中,"advisableness of energy conservation measures"(节能措施的可取性)可能指代其经济与环境效益的平衡性。
从语义学角度分析,"advisableness"包含两层核心含义:
其同义词包括"expediency"(权宜性)和"prudence"(审慎性),反义词则为"recklessness"(鲁莽性)或"imprudence"(轻率性)。在法学领域,该术语常用于评估法律条款的适用性,如牛津法律研究数据库中的案例表明,法官需论证判决的"advisableness"以体现司法严谨性。
“Advisableness”是一个较为罕见的派生词,其正确性和使用需谨慎分析:
词源构成
该词由形容词“advisable”(明智的、可取的)加名词后缀“-ness”构成,理论上表示“可取性”或“明智性”。但需注意,常规用法中更常见的是“advisability”()。
实际使用建议
拼写验证
主流词典(如牛津、韦氏)未收录该词,可能为古旧用法或拼写误差。建议优先使用“advisability”以避免歧义。
如需进一步探讨词汇演变或特定语境用法,可提供更多背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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