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ocal self-government] 地方事務由某個劃分的地方政區自己管理(區别于中央政府對這一地區的管理)
地方自治是指在一定區域内,地方居民通過自主組織的治理機構,在憲法和法律框架下獨立管理本地公共事務的政治制度。其核心要點如下:
核心定義
地方自治強調地方政區在法律授權範圍内自主管理事務,與中央政府的集中管理形成區别。地方政府通過選舉産生自治機關,利用本地資源處理公共事務。
制度特點
曆史起源
地方自治概念最早可追溯至古羅馬時期的自治邑,以及中世紀英國的自治市。例如,英國自治市擁有獨立的司法和行政特權。
現代意義
作為現代國家治理的基石,地方自治平衡了中央統一與地方多樣性,提升治理效率。中國近代孫中山的民權主義思想也将其作為重要實踐内容。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國家的制度模式或曆史案例,可參考上述來源中的詳細論述。
地方自治是指中央政府授予地方政府在特定範圍内自主行使管理權力的制度。這種制度允許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需求來制定政策和法規。
地方自治的拆分部首是土,筆畫數為3。
地方自治一詞最早來源于日本。日本在19世紀末受到西方先進國家的啟發,開始實行地方自治制度,這一概念逐漸傳入中國。
地方自治的繁體字為「地方自治」。
地方自治的古時候漢字寫法為「地方自治」。
該地區的地方自治機構積極推動經濟發展。
地方自治的組詞有地方政府、自治權、自治區等。
地方自治的近義詞有地方分權、地方自主等。
地方自治的反義詞為中央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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