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reject;turn down]∶不答應 [請求]
駁回上訴
(2) [overrule]
(3) 不采納 [建議]
駁回某人的請求
(4) 指運用高級權威來回絕
法院駁回了他的無理要求
(1).反駁回絕。《紅樓夢》第四二回:“我又不會這工細樓臺,又不會畫人物,又不好駁回,正為這個為難呢。” 洪深 《少奶奶的扇子》第三幕:“我願意對磚牆說話,磚牆從來不擡杠,不駁回。”
(2).掉轉;回轉。《歧路燈》第四九回:“ 紹聞 隻得駁回牲口,向家而來。”
(3).法律用語。指法院對訴訟當事人提出的要求認為無理,不予處理的批覆。如: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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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是現代漢語中具有法律與行政語境特征的動詞,其核心含義指上級機構或審查方對下級提出的請求、申請或決定作出否定性裁決。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該詞包含兩個義項:一是指"不采納(請求或建議)",例如"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二是指"要求重新處理(已作出的決定)",如"上級部門駁回原處罰決定,要求重新審議"。
從詞源演變角度考察,《漢語大詞典》記載"駁回"最早見于明代公文,原指"将文書返還并附理由",後衍生出否定性裁決的現代語義。在法律實務中,該詞特指司法機關對申訴、上訴等法律行為作出的程式性否定決定。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學習詞典》特别指出,其使用需滿足三個要素:存在層級管轄關系、具備正式文書形式、包含具體否決理由。
該詞的語法特征表現為及物動詞屬性,常接"申請""提案""上訴"等賓語,多用于被動句式。北京大學中文系《現代漢語虛詞詞典》分析其語用特征時強調,該詞具有公文語體色彩,常見于司法文書、行政公文等正式場合,區别于口語中的"拒絕""不同意"等近義詞。
注:引用來源依據《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現代漢語學習詞典》(商務印書館)等權威辭書編纂成果。
“駁回”是一個多場景使用的詞彙,其核心含義為拒絕或不予采納,但在不同語境下(尤其是法律領域)有更具體的内涵。以下從多個維度詳細解釋:
拒絕請求或提議
指對他人提出的要求、建議等進行否定,不予以接受。例如“駁回上訴”“駁回申請”。
其他曆史或非主流用法
在古漢語中曾表示“掉轉、回轉”,但現代已較少使用。
在法律程式中,“駁回”特指法院對訴訟請求的否定性處理,具體分為兩類:
駁回起訴
駁回訴訟請求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程式中的駁回類型,可參考法院官方網站或專業法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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