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佛教語。謂施益于他人。 唐 迦才 《淨土論》卷中:“菩薩如是修五門行,自利利他,速成就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故。”
利他是漢語中描述行為動機的核心倫理概念,指個體主動為他人謀求利益或福祉,而非追求自身直接回報。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該詞由“利”(利益、好處)與“他”(他人)構成,強調行為主體将他人需求置于自身之上。其内涵可從以下角度闡釋:
核心定義
《漢語大詞典》将其解釋為“以他人利益為出發點,通過行動或決策促進他人福祉”。這種行為通常與道德義務、社會責任感相關聯,例如救助弱勢群體或分享資源。
行為特征
利他行為需滿足三個條件:
心理與倫理基礎
心理學研究指出,利他動機可能源于共情能力或社會規範内化(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心理學手冊》)。儒家文化中的“仁者愛人”思想亦強調推己及人的利他精神(《中國哲學史》第三卷)。
相關概念辨析
與“利己”相對,利他行為并非完全排斥個人利益,而是以他人優先;與“慈善”的區别在于,後者更側重物質援助,而利他涵蓋精神支持、風險承擔等多元形式(《現代漢語近義詞詞典》)。
“利他”一詞源于佛教用語,現指以他人利益為核心的行為準則,其内涵與實踐可概括如下:
利他行為被視作社會良性運轉的基石,如老子所言“水善利萬物”的哲學映射,強調利他精神對社會和諧的促進作用。其反義詞為“利己”。
如需進一步了解佛教經典或現代社會學中的具體案例,可查閱相關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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