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nsul] 一個政府派駐他國某一地區或城市的外交官員,任務是保護本國與它的僑民的權益和處理僑民事務
(1).所管之事。《漢書·百官公卿表上》:“取其領事之號。” 顔師古 注引 孟康 曰:“隨所領之事以為號也。”
(2).謂統領其亊。 唐 薛用弱 《集異記·蔡少霞》:“玉人謂曰:‘愍子虔心,今宜領事。’” 明 劉基 《紫虛觀道士吳梅澗墓志銘》:“及先生領事,乃重修三清殿。”
(3).由一國政府派駐外國某一城市或地區的外交官員,其任務是保護本國及其僑民在該領事區内的法律權利和經濟利益,管理僑民事務等。《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四七回:“到了岸上來,驚動了他的本國領事打官司。” 鄭觀應 《盛世危言·通使》:“按泰西公例:凡通商各國,必有公使以總其綱,有領事以分其任。”
領事是由一國政府根據與他國協議派駐特定城市的外交官員,主要負責保護本國公民及國家權益,并處理相關事務的政府代表。以下為詳細解釋:
領事是兩國政府協商後派遣的外交代表,常駐對方國家的某一城市或地區。其身份介于外交官與行政官員之間,核心職責包括維護本國公民權益、促進雙邊經貿往來等。
領事分為四級:
領事享有部分外交豁免權(如辦公場所不可侵犯),但其特權範圍低于大使級外交官,且需遵守駐在國法律。
“領事”一詞最早見于明代,原指處理對外關系的官員,現代概念形成于19世紀國際外交體系成熟後。
如需更完整的分類或案例,可參考、4等政府官方網站信息。
領事指的是代表某個國家的外交官員,負責處理自己國家在他國領土上的事務,保護本國公民權益以及促進兩國的經濟、文化交流。
領事的拆分部首是領 (lǐng)和司 (sī),領的部首是頁 (yè),司的部首是口 (kǒu)。
領事的總筆畫數為11劃,領的筆畫數是5劃,司的筆畫數是6劃。
領事這個詞源于英文consul,參考了英法兩國對外事務的稱謂,後來被引入中文。在繁體字中,領事的寫法為領事。
古時候漢字中的領事寫作領事,沒有太大的變化。
1.他是我國駐某國的領事,負責處理外交事務。
2.這位領事積極緻力于促進兩國的經濟合作。
3.領事館提供了各種服務,保護了我在國外的權益。
領事服務、領事館、領事證、領事保護
代表、外交官、使節
外交員、公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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