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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的意思、調解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調解的解釋

[mediate;make peace] 斡旋于雙方之間以便使雙方和解

調解争執

詳細解釋

勸說雙方消除糾紛。 明 宋濂 《故江南等處行中書省左司郎中王公墓志銘》:“ 諸暨 戍将 謝再興 與部帥 王甲有 違言,幾緻亂,上令公調解之。” 清 黃鈞宰 《金壺浪墨·石城橋夷人》:“夷人遽前毆生,衆方調解,有壯士排衣直前曰:‘夷何在?’” 老舍 《茶館》第一幕:“那年月,時常有打群架的,但是總會有朋友出頭給雙方調解。”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調解指第三方介入糾紛,通過溝通協商促使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的行為過程。其核心在于化解矛盾而非強制裁決,具有以下特征:

一、詞義解析

  1. 詞源構成

    “調”含調整、協調之意,“解”指消解矛盾,組合後強調通過協調消除對立。《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勸說雙方消除糾紛”(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2. 行為性質

    區别于審判或仲裁,調解以中立性、自願性為基礎,第三方(調解人)不直接判定是非,而是引導當事人自主協商解決方案。

二、應用場景

  1. 民事糾紛領域

    適用于婚姻家庭、鄰裡矛盾、合同争議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章明确規定調解為法定糾紛解決程式(來源:全國人大官網《民事訴訟法》條文)。

  2. 社會治理場景

    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據《人民調解法》調處民間糾紛,2023年全國調解組織化解矛盾逾900萬件(來源:司法部《2023年度人民調解工作統計分析報告》)。

三、功能價值

  1. 效率優勢

    程式靈活且成本較低,避免訴訟耗時,符合“息訴止争”的傳統治理理念(來源:中國政法大學《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研究》課題成果)。

  2. 社會效應

    通過情感疏導修複人際關系,如家庭調解中注重情感紐帶維護,較判決更利于長效穩定(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家事審判改革白皮書》)。

本質調解是以平等協商為核心的非對抗性解紛機制,其權威性源于法律規範與社會倫理的雙重認可,既體現“以和為貴”的文化傳統,亦契合現代法治的自治原則。

網絡擴展解釋

調解是指在中立第三方的協助下,争議雙方通過自願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過程。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定義與核心要素

  1. 中立第三方介入
    調解需由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行政機關等中立機構或個人主持,通過教育、疏導、勸解等方式促進雙方和解。
  2. 自願與協商
    雙方需自願參與并達成協議,強調平等協商,而非強制解決。
  3. 法律與社會規範依據
    調解依據法律、道德、行業規範等,确保解決方案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主要類型(基于實施主體)

特性與意義

  1. 高效低成本
    相比訴訟,調解程式更靈活,節省時間和經濟成本。
  2. 維護關系和諧
    通過非對抗性方式化解矛盾,尤其適用于家庭、勞動等長期關系糾紛。
  3. 促進社會穩定性
    在商事領域(如“一帶一路”國際糾紛)中,調解有助于維護貿易秩序,增強糾紛解決的軟實力。

示例場景

總結來看,調解是一種兼顧法律效力與社會柔性的糾紛解決機制,其核心在于通過中立引導實現雙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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