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ediate;make peace] 斡旋于雙方之間以便使雙方和解
調解争執
勸說雙方消除糾紛。 明 宋濂 《故江南等處行中書省左司郎中王公墓志銘》:“ 諸暨 戍将 謝再興 與部帥 王甲有 違言,幾緻亂,上令公調解之。” 清 黃鈞宰 《金壺浪墨·石城橋夷人》:“夷人遽前毆生,衆方調解,有壯士排衣直前曰:‘夷何在?’” 老舍 《茶館》第一幕:“那年月,時常有打群架的,但是總會有朋友出頭給雙方調解。”
調解指第三方介入糾紛,通過溝通協商促使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的行為過程。其核心在于化解矛盾而非強制裁決,具有以下特征:
詞源構成
“調”含調整、協調之意,“解”指消解矛盾,組合後強調通過協調消除對立。《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勸說雙方消除糾紛”(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行為性質
區别于審判或仲裁,調解以中立性、自願性為基礎,第三方(調解人)不直接判定是非,而是引導當事人自主協商解決方案。
民事糾紛領域
適用于婚姻家庭、鄰裡矛盾、合同争議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章明确規定調解為法定糾紛解決程式(來源:全國人大官網《民事訴訟法》條文)。
社會治理場景
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據《人民調解法》調處民間糾紛,2023年全國調解組織化解矛盾逾900萬件(來源:司法部《2023年度人民調解工作統計分析報告》)。
效率優勢
程式靈活且成本較低,避免訴訟耗時,符合“息訴止争”的傳統治理理念(來源:中國政法大學《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研究》課題成果)。
社會效應
通過情感疏導修複人際關系,如家庭調解中注重情感紐帶維護,較判決更利于長效穩定(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家事審判改革白皮書》)。
本質調解是以平等協商為核心的非對抗性解紛機制,其權威性源于法律規範與社會倫理的雙重認可,既體現“以和為貴”的文化傳統,亦契合現代法治的自治原則。
調解是指在中立第三方的協助下,争議雙方通過自願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過程。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總結來看,調解是一種兼顧法律效力與社會柔性的糾紛解決機制,其核心在于通過中立引導實現雙方共赢。
寶蓮暴益八維本犯變眚筚門閨窦嬖色塵穢嗤點赤盡池中之物存眷打鳳牢龍耽心道侶大有年笛步棼乘輔衛橄榄孤挺烘托渲染花池節脈浄飯王九斿涓子卡鐄口算曠日論動體的電動力學僇笑蠻床眠夢腦筋年高德勳毆蹋佩珠片雲平峒佥憲摖鬼起總人浮于食三更色變山荒深謀遠略十面埋伏釋像史佐水粒疏罔壇席添兵減竈貼墨忨愒未能免俗小日中晰毛辨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