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general theory of law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醫】 method
【經】 law
commonly; currently; general; just like; ordinary; same as
elements; philosophy; principium; principle; theory
【化】 principle
【醫】 mechanism; principle; rationale
【經】 ground work; principle
法的一般原理(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是法學理論中關于法律體系基礎性、普遍性規則的統稱,指在不同法律體系中共同認可的基本準則,其作用在于填補成文法漏洞并指導法律實踐。這一概念在漢英法律語境下包含三層核心内涵:
普遍性與抽象性
法的一般原理并非針對特定案件或法條,而是體現法律内在邏輯的抽象原則,例如“平等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及“禁止權利濫用原則”。這些原則在《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中被列為國際法淵源之一,反映了不同法系國家對基礎法律價值的共識(來源:聯合國國際法院文件庫)。
功能雙重性
既作為法律解釋的基準工具,又承擔着法律漏洞填補功能。以中國《民法典》第10條為例,當法律無明文規定時,法官可依據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則進行裁判,這一機制與英美法系中“衡平原則”存在實質契合(來源:中國人大網民法典釋義)。
跨法系兼容特征
比較法研究表明,大陸法系的“法的一般原則”(principes généraux du droit)與普通法系的“法律基本原理”(fundamental legal doctrines)雖術語不同,但在保障程式正義、維護實體權利等維度呈現高度趨同性。牛津大學法律系2023年發布的《全球法律原則圖譜》通過實證分析驗證了這一結論(來源:牛津大學法律評論年度報告)。
該理論框架的建構可追溯至古羅馬法中的“自然法原則”,經格勞秀斯、孟德斯鸠等法學家的系統性闡述,最終形成現代法治國家的共通話語體系。當代數字法治實踐中,該原理正被延伸應用于算法透明度、數據主權等新興領域。
法的一般原理是法學基礎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圍繞法的本質、特征、構成及運行機制展開。以下是核心内容的綜合解釋:
法是由一定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通過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體系。其本質包括:
法律關系是通過法律調整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具有國家強制保障性和思想關系屬性。法的核心功能是維護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秩序,通過确認、保護和發展特定社會關系實現治理目标。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的起源或曆史演變,可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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