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出商品英文解釋翻譯、發出商品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goods shipped in transit
分詞翻譯:
發的英語翻譯:
hair; issue; send out; deliver; utter; develop; discover
【醫】 capilli; capillus; crinis; crinis capitis; hair; Mit.; pili; pilo-
pilus; thrix; trich-; tricho-
出的英語翻譯:
come out; exceed; go
【醫】 e-; ex-
商品的英語翻譯:
commodity; goods; merchandise; ware
【化】 commercial product
【經】 article; articles of merchandise; articles of trade
commercial articles; commodity; goods; merchandise; wares
專業解析
"發出商品"的漢英詞典釋義與專業解析
在漢英商業與會計語境中,“發出商品”是一個具有特定含義的專業術語,主要指企業已将貨物發送給購貨方,但尚未完成所有權轉移或貨款結算的商品。其核心在于商品已離開賣方倉庫或控制範圍,正處于運輸途中或已到達買方指定地點,但交易尚未最終完成确認。對應的英文翻譯通常為"Goods Shipped Out" 或"Goods in Transit (from the seller's perspective)"。
詳細釋義與專業屬性:
-
會計屬性(核心含義):
- 在會計處理上,“發出商品”屬于企業的存貨範疇,但區别于庫存商品。它代表企業已根據銷售合同或訂單,将商品實物轉移給購貨方(如交付給承運人),但尚未滿足收入确認條件(例如,未收到貨款或未取得收款權利、購貨方未正式驗收等)。
- 此時,商品的所有權風險和報酬可能尚未完全轉移給買方(取決于合同條款,如交貨條款FOB Shipping Point vs FOB Destination)。
- 在資産負債表中,發出商品通常列示在"存貨" 項下,作為一個單獨的明細科目或在途物資科目中反映。其成本仍保留在賣方的存貨賬面價值中,直到收入确認時才能結轉成本。
- 來源依據: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對收入确認的“控制權轉移”原則是判斷發出商品會計處理的核心标準。商品發出不等于控制權轉移,需滿足合同約定的特定條件(如籤收、驗收、付款等)[中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
- 英文對應: Goods shipped but not yet recognized as revenue; Inventory in transit (seller's books).
-
物流與業務屬性:
- 從物流角度看,“發出商品”指商品已經完成出庫、裝運環節,正處于運輸過程中,或已送達買方指定地點但尚未完成交接手續(如籤收、驗收)。
- 它标志着企業銷售流程中的一個關鍵節點——貨物已離開賣方倉庫,進入配送或運輸階段。
- 此時,與商品相關的運輸風險(如損壞、丢失)的承擔方需根據雙方約定的貿易術語(如FOB, CIF, DDP等)來确定。
- 來源參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詳細規定了不同交貨條款下風險轉移的時點,直接影響“發出商品”狀态下的風險歸屬 [國際商會ICC]。
- 英文對應: Goods dispatched; Goods out for delivery; Shipped goods.
應用場景與重要性:
- 會計核算: 準确核算發出商品對于企業真實反映存貨狀況、收入确認時點以及經營成果至關重要。避免提前或延後确認收入成本。
- 庫存管理: 區分庫存商品與發出商品有助于企業進行更精細化的庫存管理和物流追蹤。
- 風險管理: 明确發出商品狀态下的風險承擔方(賣方還是買方/承運人),有助于企業評估潛在的損失風險并采取相應保險或管理措施。
- 内部控制: 建立完善的發出商品記錄、追蹤和确認流程,是銷售與收款循環内部控制的關鍵環節。
“發出商品” (Goods Shipped Out
/ Goods in Transit
) 是一個融合了會計确認、物流狀态和風險轉移的商業術語。其核心在于商品已物理轉移但交易尚未最終完成會計确認。理解其含義需結合具體銷售合同的條款(特别是所有權轉移和風險轉移條件)以及適用的會計準則(收入确認原則)。該術語在企業的財務報告、庫存管理和風險控制中具有重要地位。
網絡擴展解釋
發出商品是會計領域中的專業術語,指企業通過特定結算方式(如托收承付、分期收款等)将商品轉移給購買方,但尚未滿足收入确認條件的經濟行為。以下是具體解析:
一、定義與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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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
發出商品屬于資産類會計科目(科目編碼1406),用于核算企業已發出但未實現收入的産品、商品或物資。其特點是商品所有權未完全轉移,且未達到收入确認标準。
示例:采用分期收款銷售時,商品已交付但貨款需分期收回,此時商品計入“發出商品”科目。
-
常見場景
- 托收承付結算:商品發出後需通過銀行辦理托收手續,收到貨款後确認收入。
- 分期收款銷售:按合同約定先交付商品,後續分期收回款項。
- 委托代銷:商品委托其他單位代銷時,可轉為“委托代銷商品”科目核算。
二、會計處理流程
-
發出商品時
- 會計分錄:
$$text{借:發出商品}$$
$$text{貸:庫存商品}$$
說明:按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進行核算,商品仍屬于企業資産。
-
确認收入時
- 确認收入分錄:
$$text{借:應收賬款}$$
$$text{貸:主營業務收入}$$
$$text{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 結轉成本分錄:
$$text{借:主營業務成本}$$
$$text{貸:發出商品}$$
依據:收入确認需滿足合同條款(如收到貨款或分期收款到期)。
三、注意事項
- 稅務處理:增值稅納稅義務通常在商品所有權轉移時發生,需注意開票時點與收入确認的差異。
- 資産屬性:雖然商品已發出,但在未滿足收入條件前仍屬于企業資産,需在資産負債表中列示。
如需完整會計案例或政策依據,可參考(搜狗百科)、(華圖教育)等來源。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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