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ocedural natural law
formality; ground rule; procedure; proceeding; process; program
【計】 P; problem determination aid; PROC; program; related channel program
【化】 sequence
【經】 program; sequence
【法】 jus naturale; law of nature; lex naturale; natural law
程式自然法(Procedural Natural Law)是法學理論中結合程式正義與自然法原則的交叉概念。其核心指法律體系的制定、解釋和實施過程應符合人類理性與道德準則,而非僅依賴成文法的形式規範。
從漢英詞典視角分析,"程式自然法"對應的英文術語為"Procedural Natural Law",其定義可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中關于自然法的解釋:“以理性為基礎、超越實證法的普遍道德規範”。該理論強調兩點:
該理論在比較法領域的應用可見于國際人權公約,例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對公正審判程式的規定,體現了程式自然法對實證法的補充作用(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官方注釋)。
程式自然法是現代法學理論中的一個重要概念,主要與法律的内在道德和程式性要求相關。以下是綜合多來源信息的解釋:
核心内涵
程式自然法以法律程式的内在道德為核心,強調法律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必須遵循的理性原則,包括目的與手段的協調、理性與意志的統一等範疇。富勒(Lon L. Fuller)提出的“法律的内在道德”理論是其基礎,認為法律應具備清晰性、非矛盾性、可遵守性等程式性要求。
理論定位
它被定義為一種“制度自然法”和“技術自然法”,既包含法治的制度形式要求,也涉及法律解釋與適用的方法論。與傳統自然法不同,程式自然法不直接規定實體道德内容,而是關注法律系統自身的正當性構建。
對法律解釋的啟示
在解釋法律時,程式自然法主張将傳統解釋方法(如文義解釋、目的解釋)視為“解釋性因素”,其適用位階應根據實現解釋目标的有效性動态調整,而非固定順序。這為解決法律解釋的主觀論與客觀論之争提供了折中路徑。
實踐意義
該理論旨在彌補傳統自然法(強調絕對道德)與法律實證主義(僅關注規則形式)的缺陷,通過程式性要求确保法律的實質正義,例如通過動态解釋化解制定法與隱含法之間的矛盾。
程式自然法通過程式正義和内在道德為現代法治提供方法論支持,尤其在法律解釋領域,它強調以目的為導向的動态平衡,而非機械適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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