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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某人出庭英文解釋翻譯、傳某人出庭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bring up sb.before the court

分詞翻譯:

傳的英語翻譯:

send

某人的英語翻譯:

somebody; someone; thingamy

出庭的英語翻譯:

appear in court
【法】 adessee; appear; appear before the court; appearance before the court
attend court; be in the box; before the court; enter appearance
entry of appearance; locus standi; stare in judicio

專業解析

“傳某人出庭”是法律程式中的專業術語,指司法機關通過法定程式通知特定人員作為證人、當事人或專家參與法庭審理。其英文對應表述為"summon someone to appear in court"或"issue a subpoena for someone to testify",具體内涵可從以下三個維度解析:

  1. 術語構成

    中文“傳”對應英文法律術語中的summon(普通傳喚)或subpoena(強制傳票)。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subpoena特指“要求某人提供證詞或證據的法院命令”,而普通傳喚則常見于民事案件通知。

  2. 法律程式

    該行為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2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的書面傳票格式,包含被傳喚人信息、案由及拒不到庭後果。美國聯邦法院規則(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45)亦規定傳票需由法院書記官籤署并載明作證義務。

  3. 使用場景

    常見于刑事案件證人作證(如《刑事訴訟法》第62條)、民事賠償案件事實核查,以及跨境訴訟中的《海牙送達公約》跨國傳票程式。美國司法部統計顯示,聯邦法院年均籤發約300萬份subpoena。

網絡擴展解釋

“傳某人出庭”是法律程式中的常見術語,指司法機關通過法定程式通知特定人員到法庭參與訴訟活動。具體解釋如下:

  1. 定義與流程

    • “傳喚”是法院或檢察機關依法通知與案件相關的人員(如證人、被告人、鑒定人等)到庭的強制措施。
    • “出庭”指被傳喚人按通知要求到法庭接受詢問、作證或參與審理。
  2.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以下情況需傳喚出庭:

    • 證人證言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且存在争議時;
    • 鑒定意見被質疑且法院認為有必要;
    • 被告人需接受法庭審判或陳述。
  3. 適用對象與例外

    • 對象包括原告、被告、證人、鑒定人等。
    • 例外情形:若因嚴重疾病、行動不便等客觀原因無法出庭,可通過視頻作證;危害國家安全等案件可采取保護措施。
  4. 拒絕出庭的後果

    • 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證言可能被排除;
    • 鑒定人拒不出庭,其意見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 法院可籤發強制出庭令,甚至追究法律責任。

總結來看,“傳某人出庭”是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行為,旨在保障司法程式的公正性。具體操作需嚴格遵循《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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