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ring up sb.before the court
“傳某人出庭”是法律程式中的專業術語,指司法機關通過法定程式通知特定人員作為證人、當事人或專家參與法庭審理。其英文對應表述為"summon someone to appear in court"或"issue a subpoena for someone to testify",具體内涵可從以下三個維度解析:
術語構成
中文“傳”對應英文法律術語中的summon(普通傳喚)或subpoena(強制傳票)。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subpoena特指“要求某人提供證詞或證據的法院命令”,而普通傳喚則常見于民事案件通知。
法律程式
該行為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2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的書面傳票格式,包含被傳喚人信息、案由及拒不到庭後果。美國聯邦法院規則(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45)亦規定傳票需由法院書記官籤署并載明作證義務。
使用場景
常見于刑事案件證人作證(如《刑事訴訟法》第62條)、民事賠償案件事實核查,以及跨境訴訟中的《海牙送達公約》跨國傳票程式。美國司法部統計顯示,聯邦法院年均籤發約300萬份subpoena。
“傳某人出庭”是法律程式中的常見術語,指司法機關通過法定程式通知特定人員到法庭參與訴訟活動。具體解釋如下:
定義與流程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以下情況需傳喚出庭:
適用對象與例外
拒絕出庭的後果
總結來看,“傳某人出庭”是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行為,旨在保障司法程式的公正性。具體操作需嚴格遵循《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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