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risdiction over property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計】 P
【化】 dyad
【醫】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經】 vs
belongings; estate; means; possession; property; riches; wealth; worth
【醫】 property
【經】 assets; belongings; chose; estate; money; moneys; property
worldly goods
jurisdiction
【經】 competence
對財産的管轄權(Jurisdiction over Property)指法院或司法機構依法對特定財産相關案件行使審判權的範圍與權限。該概念在漢英法律語境中的核心含義如下:
法律屬性
指法院基于財産所在地、案件性質等因素,決定是否有權審理涉及該財産的争議(如所有權确認、分割、執行等)。例如,不動産糾紛通常由財産所在地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
英文對應表述
"Jurisdiction over property" 強調司法權力對財産的直接支配效力,常見于跨國訴訟中。如美國法院對位于其境内的財産具有 in rem jurisdiction(對物管轄權),即使物主不在該國(《元照英美法詞典》)。
在跨境執行案件中,財産所在地法院的管轄權具有優先性。例如:
中國法院對位于境内的房産享有專屬管轄權,外國判決需經中國法院承認方可執行(《民事訴訟法》第281條)。
權威參考來源:
關于“對財産的管轄權”,以下是綜合法律條文的詳細解釋:
對財産的管轄權指法院對涉及財産糾紛的案件進行審理和裁決的法定權限。這一概念包含兩層核心要件:
當事人可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與争議有實際聯繫的法院(如合同籤訂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但不得違反專屬管轄或級别管轄規定。
提示:以上内容綜合了《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及司法實踐,具體案件需結合實際情況選擇管轄法院。如需完整法條,可查閱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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