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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的效力英文解釋翻譯、抵押權的效力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virtue of mortgage

分詞翻譯:

抵押權的英語翻譯:

hypothec; lien
【經】 hypotheca; hypothecation; mortgage

效力的英語翻譯:

render a service to; efficacy; force; potence; potency; vigour; virtue
【醫】 efficiency; potency
【經】 effect

專業解析

抵押權的效力指抵押權依法設立後産生的法律約束力及權利範圍,主要體現為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産的優先受償權及附屬權利。其核心效力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優先受償效力

抵押權人有權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以抵押財産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4條)。此效力是抵押權的核心,确保債權人優于普通債權人實現債權。例如,抵押房産拍賣後,抵押權人可優先從房款中受償,剩餘部分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二、物上代位效力

若抵押財産毀損、滅失或被征收,抵押權人可對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行使優先受償權(《民法典》第390條)。例如,抵押房屋因火災毀損,保險公司支付的理賠款仍作為抵押財産替代物,抵押權人可主張優先受償。

三、不可分效力

抵押權的效力及于全部抵押財産,不因債務分割、部分清償或抵押物分割而受影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46條)。例如:

  1. 債務分割為兩部分時,抵押權仍覆蓋全部抵押物;
  2. 抵押房屋分割為兩套後,抵押權人可對兩套房屋同時行使權利。

四、追及效力

抵押財産轉讓時,抵押權不受影響(《民法典》第406條)。即使所有權人變更,抵押權人仍可追及至新所有權人行使權利。例如:抵押車輛被出售後,若債務人違約,抵押權人仍有權對該車輛主張優先受償。


權威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第394條、第406條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46條
  3.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典釋義》對抵押權效力的學理解釋

網絡擴展解釋

抵押權的效力是指抵押權作為擔保物權,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情形時,債權人(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産享有的優先受償權及相關權利範圍。其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抵押權的基本效力

抵押權屬于擔保物權,核心效力是優先受償權。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通過協議折價、拍賣或變賣抵押財産,并優先受償所得價款()。若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法院可撤銷該協議;若未達成協議,抵押權人可請求法院執行()。


二、抵押權的擔保範圍

  1. 債權範圍
    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當事人可約定具體範圍,無約定則按法定()。
  2. 抵押物範圍
    • 從物:抵押權設定前屬于抵押物的從物,效力及于該從物;若從物與抵押物分屬不同所有人,則不及于從物()。
    • 孳息:抵押權行使(如抵押物被扣押)後,抵押權人可收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并優先用于支付收取費用、利息及主債權()。
    • 添附物:若添附物歸抵押人所有,效力及于添附物;若歸第三人所有,則效力及于補償金()。

三、對抵押人的影響

抵押人保留抵押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但不得損害抵押權()。例如,抵押期間抵押人可正常收取孳息,但抵押物被扣押後該權利轉移至抵押權人。


四、實現抵押權後的處理

抵押財産折價或變賣後,價款超出債權部分歸抵押人,不足部分由債務人繼續清償()。變賣需參照市場價格,保障公平性。


五、特殊情形下的效力


抵押權的效力以優先受償為核心,涵蓋債權範圍、抵押物範圍及對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影響。具體適用需結合《民法典》條款(如第394條、410條)及實際情形()。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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