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structionist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計】 P
【化】 dyad
【醫】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經】 vs
constitution
【經】 constitution; formal law
class; grade; rank; wait; when
【機】 iso-
【經】 statute law; written law
act as; do; make; pretend; regard as; writings
【法】 perpetrate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在漢英詞典及法律語境中,“對憲法等成文法作解釋的人”通常指具有法定權限對憲法及其他制定法條文進行權威性闡釋的法律解釋者(Legal Interpreter)或釋法機關(Interpretive Authority)。其核心職能是闡明法律條文的含義、適用範圍及立法意圖,确保法律適用的統一性與公正性。以下從定義、類型及實踐角度分述:
漢英對照釋義
指有權對憲法(Constitution)及成文法(Statutory Law)條文進行正式解釋的機構或個人,其解釋結果具有法律約束力(Legally Binding)。
法律職能
通過解釋填補法律漏洞(Gap-filling)、消除條文歧義(Ambiguity Resolution),并適應社會發展需求(如新興權利确認),維護法律體系的動态穩定性。
司法機關(如最高法院)
立法機關
憲法解釋權歸屬
中國采用立法解釋模式,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唯一憲法解釋機關,其解釋與法律具同等效力(《立法法》第45條)。
成文法解釋機制
“對憲法等成文法作解釋的人”本質是法定釋法主體,其權限來源、解釋方式及效力由特定法律體系決定。中國以立法機關為主導,普通法系則倚重司法機構,二者均緻力于維護法制統一與社會正義。
以下是對“對憲法等成文法作解釋的人”的詳細解釋:
“對憲法等成文法作解釋的人”指具有憲法解釋權的法定機關或專業人員,其職責是通過法定程式闡明憲法條文的含義、填補法律漏洞,并确保憲法與社會發展相適應。這種解釋具有法律效力,是憲法實施的重要環節。
根據《憲法》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唯一有權解釋憲法的機關,其職責包括監督憲法實施、解釋法律等。這種集中解釋模式旨在維護憲法權威和法律體系的統一性。
憲法解釋的方法主要包括:
其功能包括保障憲法穩定性、協調法律沖突、適應社會變遷等。
在英美法系國家,憲法解釋可能由司法機關(如美國最高法院)承擔,采用“原旨主義”或“活的憲法”等理論。英文中,“constructionist”可指代這類解釋者,但需注意語境差異。
該詞的核心是“有權機關通過法定程式解釋憲法”,在中國特指全國人大常委會,其他國家則可能涉及司法機關或多元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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