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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憲法等成文法作解釋的人英文解釋翻譯、對憲法等成文法作解釋的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onstructionist

分詞翻譯:

對的英語翻譯: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計】 P
【化】 dyad
【醫】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經】 vs

憲法的英語翻譯:

constitution
【經】 constitution; formal law

等的英語翻譯:

class; grade; rank; wait; when
【機】 iso-

成文法的英語翻譯:

【經】 statute law; written law

作的英語翻譯:

act as; do; make; pretend; regard as; writings
【法】 perpetrate

人的英語翻譯: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專業解析

在漢英詞典及法律語境中,“對憲法等成文法作解釋的人”通常指具有法定權限對憲法及其他制定法條文進行權威性闡釋的法律解釋者(Legal Interpreter)或釋法機關(Interpretive Authority)。其核心職能是闡明法律條文的含義、適用範圍及立法意圖,确保法律適用的統一性與公正性。以下從定義、類型及實踐角度分述:


一、術語定義與法律角色

  1. 漢英對照釋義

    • 中文:憲法解釋者 / 法律解釋主體
    • 英文:Constitutional Interpreter / Statutory Interpreter

      指有權對憲法(Constitution)及成文法(Statutory Law)條文進行正式解釋的機構或個人,其解釋結果具有法律約束力(Legally Binding)。

  2. 法律職能

    通過解釋填補法律漏洞(Gap-filling)、消除條文歧義(Ambiguity Resolution),并適應社會發展需求(如新興權利确認),維護法律體系的動态穩定性。


二、法律解釋者的主要類型

(一)憲法解釋者

  1. 司法機關(如最高法院)

    • 普通法系國家(如美國)中,法院通過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解釋憲法,确立判例約束力(如Marbury v. Madison案)。
    • 依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案例确立的“司法至上”原則。
  2. 立法機關

    • 在成文法系國家(如中國),憲法解釋權常屬立法機構。例如:
      • 中國憲法第67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NPCSC)行使憲法解釋權。
    • 職能:通過立法解釋(Legislative Interpretation)明确憲法條款,如對香港《基本法》的解釋。

(二)成文法解釋者

  1. 法院:通過個案裁判解釋法律條文(如刑法中“情節嚴重”的界定)。
  2. 行政機關:執行法律時發布規範性文件(如部門規章),具解釋效力。
  3. 專門釋法機構:如歐盟法院(CJEU)對歐盟條約的解釋。

三、中國語境下的實踐

  1. 憲法解釋權歸屬

    中國采用立法解釋模式,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唯一憲法解釋機關,其解釋與法律具同等效力(《立法法》第45條)。

  2. 成文法解釋機制

    • 立法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法律條文作補充規定(如《香港國安法》解釋)。
    • 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就法律適用問題發布指導性文件(如刑事罪名適用意見)。

權威來源參考

  1. 法律詞典定義
    • Black's Law Dictionary: "Interpretation"條目,界定法律解釋的權威主體。
  2. 中國憲法制度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7條(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
  3. 比較法研究
    • 美國最高法院憲法解釋權源流:Federalist No. 78 與司法審查理論。

“對憲法等成文法作解釋的人”本質是法定釋法主體,其權限來源、解釋方式及效力由特定法律體系決定。中國以立法機關為主導,普通法系則倚重司法機構,二者均緻力于維護法制統一與社會正義。

網絡擴展解釋

以下是對“對憲法等成文法作解釋的人”的詳細解釋:

1.定義與角色

“對憲法等成文法作解釋的人”指具有憲法解釋權的法定機關或專業人員,其職責是通過法定程式闡明憲法條文的含義、填補法律漏洞,并确保憲法與社會發展相適應。這種解釋具有法律效力,是憲法實施的重要環節。

2.中國的憲法解釋主體

根據《憲法》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唯一有權解釋憲法的機關,其職責包括監督憲法實施、解釋法律等。這種集中解釋模式旨在維護憲法權威和法律體系的統一性。

3.解釋方法與功能

憲法解釋的方法主要包括:

其功能包括保障憲法穩定性、協調法律沖突、適應社會變遷等。

4.其他國家的實踐

在英美法系國家,憲法解釋可能由司法機關(如美國最高法院)承擔,采用“原旨主義”或“活的憲法”等理論。英文中,“constructionist”可指代這類解釋者,但需注意語境差異。

5.相關概念區分

該詞的核心是“有權機關通過法定程式解釋憲法”,在中國特指全國人大常委會,其他國家則可能涉及司法機關或多元主體。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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