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all sb. sth. in question
"對某案提出異議"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向對特定案件判決、裁決或法律程式表達正式反對意見的行為。其核心含義需結合法律術語體系及跨文化實踐綜合解析:
術語定義與法律依據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的界定,"提出異議"對應英文術語"lodge an objection",特指訴訟參與人依據法定程式向司法機關提交書面或口頭反對意見的行為。該行為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2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的形式要件與時效要求。
程式性要件
異議成立需滿足三項要素:①針對已生效法律文書 ②通過法定救濟渠道(如上訴、再審申請) ③提供新證據或法律適用錯誤的事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發布的《民事訴訟程式適用指南》明确,異議期限一般為裁判文書送達後15日内。
跨法域比較
比較法視角下,中國法律體系中的"異議"制度與英美法系的"appeal"存在結構性差異。如《布萊克法律詞典》強調,普通法系異議程式更側重程式正當性審查,而大陸法系則注重實體法律適用正确性。
實務應用場景
典型應用場景包括:刑事判決的量刑異議、民事裁判的財産執行異議、行政案件的管轄異議等。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4年典型案例顯示,約37%的異議申請涉及證據認定争議。
法律後果與限制
有效異議将觸發再審程式或執行中止,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範再審立案的意見》,重複異議或明顯無事實依據的申請将導緻訴訟權利受限。
“對某案提出異議”指在法律程式中,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案件相關決定、執行行為或管轄權等提出不同意見或反對主張。以下是具體解釋:
定義
異議指對某一事項持有不同觀點或反對意見。在法律語境中,特指對法院判決、執行行為或管轄權等提出質疑。例如,當事人認為執行程式違法,可向法院提交書面異議。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25條、第227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可對執行行為或執行标的提出異議,法院需在法定期限内審查并作出裁定。
執行異議
管轄權異議
當事人認為受理案件的法院無管轄權時,可在答辯期内提出異議,要求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
異議制度保障了當事人的程式權利,防止司法權濫用,并促進審判公正。例如,通過管轄權異議可避免地方保護主義影響。
提出異議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重要權利,需嚴格遵循程式要求,确保主張有效表達。具體操作可參考《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如、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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