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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對原告之訴英文解釋翻譯、駁回對原告之訴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bring in a finding of non liquet

分詞翻譯:

回的英語翻譯:

answer; circle; return; turn round
【醫】 circumvolutio; convolution; gyre; gyri; gyrus; re-

對的英語翻譯: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計】 P
【化】 dyad
【醫】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經】 vs

原告的英語翻譯:

accuser; plaintiff; prosecutor
【經】 indictor; plaintiff

之的英語翻譯:

go; leave; of; somebody; something; this

訴的英語翻譯:

appeal to; inform; tell
【法】 versus

專業解析

"駁回對原告之訴"是一個法律術語,指法院在審理案件後,認為原告提起的訴訟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或者缺乏充分的事實與法律依據,從而作出的拒絕審理原告實體權利請求的裁定。其核心在于法院對原告起訴行為本身的否定。

具體含義解析:

  1. 核心動作 - "駁回" (Dismiss/Reject):

    • 在法律語境中,"駁回"指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申請或主張不予支持,予以拒絕。這裡特指對原告起訴行為的拒絕。
    • 英文對應詞:Dismiss (更常用,指法院決定不審理案件或請求) 或Reject (指拒絕接受)。
  2. 對象 - "對原告之訴" (The Plaintiff's Lawsuit/Claim):

    • "原告" (Plaintiff):指在民事訴訟中,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争議,主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其權益的一方當事人。
    • "訴" (Lawsuit/Claim/Complaint):指原告向法院提出的具體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即起訴的内容。
    • 英文對應詞:The Plaintiff's Lawsuit /The Plaintiff's Claim /The Plaintiff's Action。
  3. 整體含義 (漢英對照):

    • 中文: 駁回對原告之訴 = 法院裁定拒絕審理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
    • 英文:Dismiss the plaintiff's lawsuit /Reject the plaintiff's claim。 最常用和準确的表述是Dismiss the plaintiff's complaint 或Dismiss the plaintiff's action。

法律依據與後果:

權威參考來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 該法明确規定了起訴的條件(第一百二十二條)以及駁回起訴的情形(如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這是理解"駁回起訴"最根本的法律依據。
    •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方網站提供權威法律文本。 (中國人大網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與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及相關指導性案例,對"駁回起訴"的具體適用标準、程式和法律後果有更詳細的規定和闡釋,是司法實踐中的重要指引。
    •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網站。 (最高人民法院網)

網絡擴展解釋

“駁回對原告之訴”是司法裁判中的一種處理結果,需結合具體情形區分兩種法律含義:

一、駁回起訴(程式性駁回)

  1. 定義
    指法院立案後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程式或條件,例如:缺乏直接利害關系、被告不明确、不屬于法院管轄範圍等。

  2. 法律依據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關于起訴條件的規定,包括原告適格、明确被告、具體訴求等。

  3. 法律後果
    裁定駁回起訴後,原告在補正程式瑕疵後仍可重新起訴。

二、駁回訴訟請求(實體性駁回)

  1. 定義
    指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主張缺乏事實或法律依據,例如:證據不足、法律關系認定錯誤、超過訴訟時效等。

  2. 法律依據
    法院需通過實體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7條關于判決的規定作出不支持原告請求的結論。

  3. 法律後果
    判決生效後,原告不得以同一事實和訴求再次起訴,否則法院不予受理。

三、兩者的核心區别

對比項 駁回起訴 駁回訴訟請求
適用階段 立案後、審理前 實體審理結束後
裁判形式 裁定 判決
是否涉及實體權利 僅程式問題 涉及實體權利評價
再訴可能性 可補正後重新起訴 受“一事不再理”限制

注意:司法實踐中,若原告的訴求既不符合程式條件又缺乏實體依據,法院可能同時作出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的裁判。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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